初二学生一时冲动难自控 强奸幼女被判刑
导读:
2009年6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超超放学后乘坐公交车,在车上遇到放学回家的被害人芳芳(女,12周岁),两人同在某站下车后,超超以问路为借口,将芳芳骗至马鞍山市某小区112栋地下车库内,采用掐脖子,打嘴巴及语方威胁等手段,强行和芳芳发生了性关系,随后逃离现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超超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超超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超超平时表现较好,无前科劣迹,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