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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故意杀人案该不该判死缓?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5 04:34:03 人浏览

导读: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这是一种侵犯公民生命权利的严重犯罪,是所有危害社会治安犯罪中危害程度最为严重的犯罪之一。刑法分则对故意杀人罪规定了最为严厉的刑罚。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这是一种侵犯公民生命权利的严重犯罪,是所有危害社会治安犯罪中危害程度最为严重的犯罪之一。刑法分则对故意杀人罪规定了最为严厉的刑罚。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立法规定的刑法分则中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的排列顺序,一般都是按照由轻刑到重刑排列。但是,对于故意杀人罪,法定刑的排序则是由重刑到轻刑排列。即刑法对故意杀人罪的首选法定刑是适用死刑,体现刑法对故意杀人这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案件从重打击的方针。犯故意杀人罪只是在有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时才能考虑排除适用死刑。因此,故意杀人罪适用死刑的数量在所有犯罪中一直占第一位。这体现了我们国家对于公民生命权利的特别保护。按照国家宪法的规定,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而作为一个主人的首要前提必须是生命权得到保障的。如果生命权得不到保障,那就不可能是国家的主人。所以刑法对故意杀人罪规定这样严厉的刑罚,是由于国家本身对人的生命权,也就是人权最核心内容的根本保护。
  以上不是我的观点,是我抄自当代刑法泰斗高铭暄的理论。但读了2005年12月8日某日报《杀死卖淫女藏尸水泥堆 因职务侵占罪正在服刑的冯某华两罪并罚领死缓?》 一文,却让我们怀疑上述结论的正确性。
  文章介绍,3年前因与卖淫女就嫖资问题发生争执,被告人冯某华竟杀害卖淫女,并将尸体藏匿于水泥堆中,今年年初此案告破。日前,某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据悉,冯某华去年4月5日曾因职务侵占罪被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现正在服刑期间。2002年8月9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在某仓库内与被害人王某嫖宿。事后,给了王某100元钱,但王某称至少要300元,不然就喊人告他强奸。随后,冯打了王某一记耳光,并用手掐住她的脖子把她往外拖,拖至距离厨房门口四米远时,将王的后脑撞击地面,随后又将王的内裤塞进她的嘴里,致其死亡。事后,冯将尸体藏于仓库的冲凉房,并将被害人的衣物和随身物品丢弃。次日晚上,冯将尸体装入装棉纱的化纤袋,藏于仓库厨房灶台下。12日晚,冯请民工帮其买水泥和沙,当晚冯就用水泥沙灰和木方将尸体封住。今年1月22日,装修工人在该仓库灶台下的水泥堆挖出一副人体骸骨,公安机关通过DNA鉴定确认死者是王某,随后此案告破。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华属在服刑期间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把原职务侵占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六年与故意杀人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法院最后宣判:与原判有期徒刑六年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90712元。
  因嫖资发生纠纷将卖淫女杀死然后埋进水泥灶台里,后又因犯他罪被判刑,这种罪行够恶劣的吧?这种情况下竟能适用缓刑?笔者大不解。
  其实,我是坚决的死刑废除论者,但就案说案,在当前死刑尚未废除的情况下,我们还是要严格执行法律。
  本案中,该冯有可从轻的情节吗?自首、立功没有,是不是赔偿了苦主损失,文章没有交待;总而言之我通读该报道,就没有看出对冯某手下留情的任何理由。总不能因为被害人是人皆可夫的卖淫女就减轻对杀人犯的惩罚吧?
  但我更愿意相信法院的判决是有理由的,或许是文章作者认为上述理由不重要没有写或许是编辑基于同样的理由删除了,但愿如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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