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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防卫过当还是故意杀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5 03:31:43 人浏览

导读:

陈圣礼故意杀人案一审辩护词尊敬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我们接受陈圣礼亲属的委托,并经得陈圣礼本人得同意,担任陈圣礼故意杀人案的一审辩护人,现根据本案案情,依据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重

陈圣礼故意杀人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合议庭组成人员:

我们接受陈圣礼亲属的委托,并经得陈圣礼本人得同意,担任陈圣礼故意杀人案的一审辩护人,现根据本案案情,依据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重视并采纳:

一、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本案被告人陈圣礼犯故意杀人罪的定性不当,适用法律存在错误。陈圣礼的行为应属防卫过当,依法应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依照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所谓故意杀人罪,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行为。《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本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我们认为,陈圣礼的行为在性质上不属故意杀人,其行为显然不符合该罪的规定和犯罪构成,但是其在进行防卫的过程中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一人死亡和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应当负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陈圣礼致人死亡和重伤时的行为心态和主观内容是防卫心理,不存在间接故意杀人的放任心态。本案起因是婚姻家庭纠纷,陈圣礼与张花爱之间虽有夫妻感情矛盾,但远未达到相互仇恨的地步,内心中不存在放任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犯罪心理基础:

(1)陈圣礼和陈圣武、陈小毛到张其平家,目的是为了请张其平出面作和事佬,化解夫妻之间和与岳父母家的矛盾;

(2)其身上携带的一把水果刀,是在10多天前就带在身上的,目的是执行治安巡逻工作中用来防身,虽然违法,但并非是积极的犯罪准备,而是消极的防卫心理;

(3)陈圣礼到岳父家与妻子张花爱发生口角,而张其兴、张功保、朱大女等人即对陈圣礼进行围打,陈圣礼也未还手,只是揪住张花爱打,显然,陈圣礼不想扩大事态,谈不上有间接故意犯罪的心态;

(4)在张花爱因激动过度而晕倒时,陈圣礼积极施救。说明其内心依然留恋夫妻感情,没有犯罪的心理基础;

(5)在张其平劝说下,陈圣礼本已要离开张其兴家,事态本可平息,但朱大女的谩骂激怒了陈圣礼,陈圣礼返回揪住张花爱,而张其兴家人又围打陈圣礼,并将其围打至邻居家杂物间内,在众人的围打下,陈圣礼才拔刀伤人,说明陈圣礼的确是出于防卫心态而进行防卫。

――陈圣礼没有间接故意杀人的行为,而是正当防卫,只是防卫的方式和结果超出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首先,在张其兴家,第一个动手打人的是张其兴和张功保,这已经为法庭出示的证言所证实,公诉人指控陈圣礼先动手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其次,陈圣礼没有和张功保、朱大女等人进行互欧,只是在被打后揪住张花爱不放,而张功保、朱大女等人围打陈圣礼,陈圣礼也只是退让,张功保、朱大女等人将陈圣礼从张其兴家打到邻居张兹任家的杂物间内,法医鉴定表明,陈圣礼身上受伤十多处,显然,张功保等人的行为是对陈圣礼的不法人身侵害;再次,在杂物间内,张功保、朱大女、张花爱等人仍不罢休,拳脚相加,木棍殴打,将陈圣礼打倒在地,当时房内光线很暗,被害人张功保一边人数众多,陈圣礼势单力孤,且被打倒在地。在寡不敌众、被迫的情况下只好拔刀自卫,以摆脱被殴打的境地,既然是防卫,当然有伤害不法侵害者的意图,但是不存在放任死亡和重伤结果发生的心态,这是完全不同的主观内容。现场勘察和DNA检测结果表明,中心现场为杂物间,杂物间的北门洞有滴落血迹直到北边的张其兴家猪圈,而猪圈的可疑斑迹(现场提取物注明为血迹)经DNA检测为死者张功保的血迹,说明陈圣礼的确是在杂物间才被迫拔刀的,此为现场勘察证实,也为证人李招秀、范梅香的证词证实;最后,陈圣礼并非拔刀“乱捅”,而是出于急欲摆脱被围打境地的防卫目的,面对人数较多且手持木棍的不法侵害者实施自卫手段,当人群散开,其马上从杂物间逃走。在防卫过程中伤及了张花爱、张功保、朱大女,并造成张功保大腿受伤失血死亡和朱大女腹部重伤的后果,应该说陈圣礼的行为从防卫的方式和结果上超出了必要限度,造成了不法侵害人重大损害。

――陈圣礼在案发现场说了一些过激的话,但不能说明陈圣礼有杀人的故意。在张其平家和张其兴家,陈圣礼的言语的确存在过激和冲动的地方,但是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陈圣礼说这些过激的话完全是他性格易于冲动、说话缺少修养的结果。事实上,陈圣礼说过激的话在很大程度上与鲁小春的指责和朱大女的谩骂分不开。因此,不能简单从话语的内容判定说话人的真实意图,应当从当时的语境、双方的情绪以及个人修养等众多因素综合判定说话者的真实意图。

――死者受伤的部位和死因也可以说明陈圣礼主观上没有杀人的间接故意,是防卫过当的性质。法医鉴定结论表明,张功保仅右大腿下1/3处有一处刀伤,属锐器伤,刺破股动脉。显然,如果不是因为偶然刺破股动脉且又未能及时有效止血而出现出血过多的情况,一般情况下伤及大腿是不会出现受害人死亡结果的,因此,事实上也缺乏所谓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客观基础。因为,从一般意义上讲,大腿部不是自然人的主要生命部位和重要生命组织器官,这是人所共知的常识。死者张功保身上的刀伤就仅此一处,且在腿部,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陈圣礼主观上的确没有所谓放任死亡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杀人的心态,而是出于摆脱被围打境地的,对不法侵害者实施防卫以避免自身遭受进一步的不法侵害。

综上,起诉书指控陈圣礼涉嫌故意杀人罪是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陈圣礼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应当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二、本案的言词证据中,与本案处理结果有重大利害关系的被害人和证人的陈述及证言存在一定的夸大事实和故意隐瞒事实的情况

从本案材料的分析比较中可以看出,被害人陈述和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存在不客观不真实的内容。对此,在庭审质证过程中,我们已充分阐述了我们的观点。我们认为,陈圣礼的供述客观真实,对本案的基本事实和重大情节都交代得很清楚,且与现场勘察笔录、物证以及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证人(如李招秀、范梅香、张其平、陈小毛等人)的证言相吻合。希望法庭充分注意到本案言词证据中存在的上述情况,对相关证据的真实性进行甄别,对本案的事实作出正确的判定,以便正确适用法律。

三、陈圣礼具有投案自首情节,请法庭依法给予陈圣礼从轻或减轻处罚

案发当晚,陈圣礼对自己拔刀伤人的行为感到很后悔,在给家人去电话告知自己伤人的事实之后,就主动到新祺周公安分局自首,并向公安人员如实交代了整个案件的事实经过。在庭审过程中,陈圣礼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

审判长、审判员:我们认为,陈圣礼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其行为应当适用我国《刑法》第20条对防卫过当的相关规定,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但应当依法减轻处罚;且案发后陈圣礼能投案自首,具有《刑法》第67条规定情节,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且本案系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刑事案件,在量刑过程也应当与一般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处理有所区别。建议法庭在准确认定本案事实的基础上准确定性,正确适用法律,对陈圣礼依法减轻处罚。

后记:此案二审期间改为故意伤害犯罪,判处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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