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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院发布6起消费典型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4 16:28:24 人浏览

导读:

销售不合格水阀致房屋泡水,赔偿全部装修损失;用假身份证开户转款,开户行赔偿损失……今年3·15来临,昨日,省高院发布南阳市中院近期审理的6起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民生案例。这6起案件中的消费者全部胜诉...

  销售不合格水阀致房屋泡水,赔偿全部装修损失;用假身份证开户转款,开户行赔偿损失……今年“3·15”来临,昨日,省高院发布南阳市中院近期审理的6起“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民生案例”。这6起案件中的消费者全部胜诉。

  擅自过户客户手机号

  退还号码

  案情:小王是1*80377号段的机主。2014年3月,号码所属运营商分公司后台工作人员周某私自申请将该号码销号并于同日过户给自己。小王发现该号码被过户,立即投诉至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后双方协商未果,小王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运营商主动将涉案号码办理至小王名下。

  法官说法:法官提醒广大手机用户,已开通的手机号码尽量经常使用。如发现手机号码通话异常,应当及时携带身份证到营业厅查询。避免出现被违规过户或者不法分子复制SIM卡进行诈骗等情况。

  卖不合格水阀致房屋泡水,赔财产损失

  案情:桐柏县的李某从付某经营的水暖门店购买角阀、水龙头共6个,并由付某负责安装。两个月后的一天,李某全家外出,当晚回家发现室内严重积水。经查是角阀阀芯断开。水渗到楼下,造成住户王女士的房屋墙面、家具等被水浸泡损坏。王女士起诉李某,要求赔偿损失。经法院判决,李某共向王女士支付赔偿款5.4万元。此后李某起诉付某。法院判决付某赔偿李某4.3万元。因李某家没有根据用水量安装相应的地面排水通道等设施,对本次财产损害后果的发生也负有一定责任,因此判决由李某分担该次损失后果的20%。

  法官说法: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本案中李某因购买使用不合格产品遭受损害,其选择起诉销售者付某,符合法律规定,付某应当赔偿李某的损失。

  顾客超市购物摔伤,超市赔偿一半医药费

  案情:去年国庆节期间,南阳市民吴女士到某大型超市购物。在经过正在拖地的保洁员旁边时,吴女士不小心踩到拖把绊倒摔伤骨折。20天后吴女士出院。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不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超市承担吴女士损失的50%,最终超市赔偿吴女士医药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6万余元。

  法官说法:法官解释说,《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吴女士本人在逛商场时也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踩到拖把,因此双方各承担50%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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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身份证开户转款,开户行赔偿损失

  案情:邓州市的金某于2012年1月在该市某银行网点办理借记卡一张,存入60万元并开通了电话银行及短信提示服务。2012年4月的一天,因误信诈骗信息,金某泄露了身份证号码和该借记卡号及存款金额。第二天一不明身份的人持伪造的金某居民身份证在该银行渭南某支行办理借记卡一张,将金某银行卡上的60万元分4笔转入新办理的借记卡上,之后迅速转出。金某遂起诉两家银行要求赔偿损失。法院审理后判决渭南某支行赔偿金某本金60万元,邓州某银行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渭南某支行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致使他人使用伪造的存在明显瑕疵的金某身份证开设账户,同时在未核实需要关联的信用卡的情况下,由柜员作业将两个账户进行关联,导致金某账户资金被转走,渭南某支行对该损失负有直接过错,应当承担还款责任。金某作为成年人,将自己身份信息、银行卡账号及存款数额泄露给他人,对造成自己的损失也具有一定过错,其应当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

  “真皮座椅”屡出质量问题,商家全额赔偿

  案情:2012年9月,社旗县的于某到某汽车销售公司买了一辆大众牌家用车。车辆内饰配置应为驾驶席座椅腰部支撑、真皮座椅。10月份于某提车时,实际到货的车辆座椅配置为织物面料。经双方协商,汽车销售公司更换真皮座椅并按原订购价提车。后真皮座椅存在质量问题,该销售公司再次更换一套,又出现质量问题。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该销售公司支付于某赔偿款及交通费共计1.7万元。

  法官说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本案中,所谓真皮座椅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该销售公司应当承担向消费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卖过期食用油

  商家近10倍赔偿

  案情:2015年6月,杜某在新野县某超市花费496元购买了8桶食用油,回家后发现食用油已经超过保质期。双方对赔偿协商不成后,杜某于11月份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超市赔偿10倍的购物款。法庭审理查明,超市出售给杜某的食用油均已超过保质期3个月。最终案件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超市赔偿杜某4500元。

  法官说法:2015年4月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原标题:省高院发布6起消费典型案 买过期食用油获10倍赔偿)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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