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法律案例 > 民法案例 > 消费者权益法案例 > 错把保健品当药品购买 消费者状告超市产家虚假宣传

错把保健品当药品购买 消费者状告超市产家虚假宣传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5 22:44:26 人浏览

导读:

冯先生以锦富康牌冬虫夏草胶囊和锦富康牌虫灵胶囊的外包装上关键性、强制性标志缺失,严重误导消费者,已构成虚假宣传为由,要求销售商上海世纪联华超市闵行有限公司和生产商西藏金牦牛生物制品有限公司退一赔一。日
冯先生以锦富康牌冬虫夏草胶囊和锦富康牌虫灵胶囊的外包装上关键性、强制性标志缺失,严重误导消费者,已构成虚假宣传为由,要求销售商上海世纪联华超市闵行有限公司和生产商西藏金牦牛生物制品有限公司退一赔一。日前,其诉请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

2007年10月10日,冯先生在联华闵行公司购买了由金牦牛公司生产的锦富康牌冬虫夏草胶囊4盒、锦富康牌虫灵胶囊2盒,共支付1068元,联华闵行公司开具了发票。

锦富康牌冬虫夏草胶囊的外包装载明:“本产品以冬虫夏草为原料,经过先进工艺超细精制而成。锦富康牌虫灵胶囊的外包装载明:“本产品是以冬虫夏草、灵芝破壁孢子粉、灵芝精粉等为原料,经过先进工艺超细精制而成的。两种商品的外包装还载明了服用方法、服用量、保质期、制造商等内容。西藏自治区卫生厅发布的《关于同意“生产销售锦富康牌纯冬虫夏草胶囊、虫灵胶囊”食品的批复》明确,同意生产销售。产品未经批准不得更改配方、生产工艺。产品说明不得宣传、暗示功能、疗效等。

冯先生诉称,经了解,得知上述两种产品属保健品范畴,而非药品。根据规定,保健食品广告应有明显的保健食品标志,使消费者容易识别其为保健食品。但因该两种产品外包装上关键性、强制性标志的缺失,严重误导了原告,已构成虚假宣传,使作为消费者的原告利益受损。

庭审中,原告又陈述,其本想购买药品,由于被告的产品标识对其产生误导,使其又误以为购买了保健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起诉要求两被告向原告退款1068元,并赔偿1068元。

联华公司辩称,本公司销售的商品均有相关批文,故不同意诉讼请求。金牦牛公司辩称,该产品是经过相关机构批准后生产和销售,其外包装均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本次诉讼是由于冯先生对食品、保健品、药品的认知错误造成,故请求驳回。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两被告出售商品的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法院认为,冯先生购买锦富康牌冬虫夏草胶囊、锦富康牌虫灵胶囊两种商品后,联华闵行公司开具了发票,发票上明确写明了该两种商品的品名。两种商品是被告金牦牛公司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后生产及销售,商品的外包装按规定载明其品名、原材料、批准文号等内容,与冯先生所购商品相符。由此可见,冯先生在购买该商品时应当知悉其所购买的是何种商品,且事实上,两被告出售的商品与发票上所列的商品亦一致,该两种商品的外包装也并不存在产生误解之处,故认为两被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并不存在欺诈行为。至于冯先生称其所购商品属药品或保健品,实则是冯先生对该商品主观认知的错误所致。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