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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广告买手机被骗,消费者如何追回被骗钱款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5 18:36:41 人浏览

导读:

南京的郑先生是《XXX报》的忠实读者,他习惯用午休的时间阅读报纸,报纸是他获取信息的主要来源。2007年1月,郑先生像往常一样吃完午饭,拿起当天的《XXX报》阅读新闻。读完最感兴趣的热点新闻后,随

  南京的郑先生是《XXX报》的忠实读者,他习惯用午休的时间阅读报纸,报纸是他获取信息的主要来源。2007年1月,郑先生像往常一样吃完午饭,拿起当天的《XXX报》阅读新闻。读完最感兴趣的热点新闻后,随手一翻,一则大幅的手机广告吸引了他的注意,这则广告非常醒目,各种型号的名牌手机配上精美的图片占据大半版面,照片上的手机不但款式新颖,而且价钱低廉。正在找工作的郑先生不禁怦然心动,他早就想买一款手机,可是大商场里昂贵的价格让家境并不富裕的他望而却步。这样物美价廉的手机,真是可遇而不可求。虽然销售商远在广东,只能通过邮购方式购买,增加了交易的风险,于是一些朋友劝他谨慎行事,因为此前有过消费者邮购商品却被商家欺骗的例子。但是这样低廉的价格充满诱惑,郑先生考虑到《XXX报》是南京发行量较大的权威报纸,多年品牌值得信赖,发布在上面的广告,肯定没有问题。打定主意后,郑先生满怀希望地汇出700元钱,盼着早日收到手机。

  转眼一个月过去了,汇款犹如石沉大海,按捺不住的郑先生拨通手机销售商的电话号码,销售商提出种种理由让他继续汇钱,在销售商的花言巧语和对手机的热切渴望下,信以为真的郑先生继续汇出两笔汇款。钱款汇出后,销售商还是没有动静,绝望的郑先生终于放弃对手机的渴望,只希望对方发货不成能够及时退款,但销售商却搪塞说,根据他们公司的规定,只有价值两千元以上的产品才可以退款,郑先生只购买了一千元的产品,不能对其退款,除非郑先生再汇一笔钱凑足两千,公司就可以对其退款,否则,郑先生只能继续等待公司处理。

  焦急的郑先生来不及细想,又匆匆汇去两百多元,还打算找人借些钱补足两千元。在朋友和家人的再三提醒下,郑先生终于发现事情的进展有些不对头,决定不再汇钱,并且向销售商催要退款。销售商见郑先生再也不肯汇钱,索性换掉号码,不再与郑先生联系。

  郑先生这时才如梦方醒,意识到自己上当受骗了。销售商更换号码后,郑先生再也无法找到他们。不甘心的郑先生找到《XXX报》报社,要报社告知销售商的信息否则就由其赔偿手机款,报社辩称郑先生无权查阅报社广告发布信息,并坚称报社发布广告已经审查过销售商的资质,在对方手续齐全的情况下才予以发布,报社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无可奈何的郑先生只得找消协投诉,当地消协请广东消协提供帮助,调查后才发现工商部门根本没有这家销售商的登记记录,对方完全是骗子。郑先生在朋友的提醒下,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由于郑先生无法提供更多线索,案子成了无头公案。

  虽然被骗金额不是很多,但对于郑先生贫穷的家境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郑先生既恨骗子的花言巧语,又恨自己的无知轻信。这一年多来,他想尽办法追讨手机款,一次次地去消协投诉、去公安局打听消息、去报社追究责任,然而不是公安部门、消协毫无消息,就是报社推卸责任。一年多过去了,郑先生知道追回钱款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消费者在报上看到虚假广告上当受骗,无法找到销售者,该如何维权?

律师建议 郑先生的钱款并非不可追回。此前郑先生维权屡遭碰壁,是因为郑先生没有选对合适的维权途径。销售者没有营业执照,不具有营销资格,因此郑先生与对方的纠纷不属于普通意义的消费者与厂商的纠纷,只属于民事纠纷。消协无法查到更多销售者的信息,也无法对郑先生提供有效帮助。对方发布虚假广告,有非法占有钱款的目的,已涉及诈骗罪的领域,但根据有关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才涉嫌构成犯罪。郑先生被骗数额较小,故公安机关不会以诈骗罪立案。
  目前,对郑先生来说,最简单有效的方法就是追究报社的责任,要求报社赔偿手机款。根据法律规定,广告发布者对广告主的资质有审核义务,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姓名、地址的,则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广东厂商没有营业执照,却能顺利地在报社发布虚假广告,可见报社没有尽到合理审查的义务,对由此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责任。如果报社拒不提供或无法提供广告主的真实信息,则对郑先生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做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姓名、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第二款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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