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开窗砸伤行人 房东需担责吗
导读:
租客开窗户砸伤行人,房东需要承担责任吗?法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房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承担责任。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案情
周先生路过小板桥黄果园村一套房屋楼下时,一扇窗户突然从天而降,正好砸中了他的头部,窗户的玻璃碎了一地,周先生也顿时鲜血直流。
周先生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头皮多发挫裂伤;创伤性轻型-脑损伤;左肩部软组织挫裂伤;颈部软组织挫伤” 。
事发后,周先生一家报了警,经调查,坠落砸伤周先生的这扇窗户是来自于事发现场正上方4楼的茹女士家。原来,事发当天,租户彭女士刚租下茹女士家4楼的一间房,是第一天搬进来住。当日上午10点左右,彭女士打开窗户时,不想这扇窗户从4楼坠落并砸伤路过的周先生。
周先生住院治疗7天,花费了2万多元医疗费。其中,房主茹女士支付了1万元,租户彭女士支付了5000元,余下5000多元由周先生自己支付。
周先生多次向房东茹女士和租户彭女士索赔医疗费、后期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但因两人都认为应该对方承担责任,一直没有达成赔偿协议。
无奈之下,周先生将涉案房屋的房主茹女士、房屋承租方彭女士一并告上了法庭,索赔3.5万余元。
官渡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房东茹女士辩称,窗户坠落以及周先生受伤,是因为彭女士开窗所致。而租户彭女士称,事发4天前,她和房东协商租房事宜的时候,她曾经提出这房屋的窗户已经损坏,请房东对窗户进行维修。可房东检查窗户后,却认为窗户并未损坏,没有进行维修。事发当天是她搬进房屋的第一天,因此,她认为,周先生之所以受伤,是因为房东未及时维修已经损坏的窗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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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
房东未维修窗户应担责
官渡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茹女士是这套房屋的所有人,租户彭女士曾提出房屋窗户已损坏并要求茹女士维修,但茹女士并没有进行维修,当彭女士刚刚搬进房屋时打开窗户,该窗户即从4楼坠落,导致正巧经过的周先生受伤。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5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法院认为,彭女士作为承租人,刚搬进涉案房屋时,窗户就从楼上坠落,在此之前,彭女士并未使用过这扇窗户,因此彭女士没有过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窗户的坠落,房东茹女士未尽到维修义务,在主观上具有过错,应承担周先生受伤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此,官渡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房东茹女士赔偿周先生因伤所受损失20538.43元。
提醒
高楼坠物伤人事件时有发生,部分高层建筑外墙瓷砖、窗户玻璃等建筑材料老化、脱落的情况已经成为社会公共安全隐患。法官提醒,要避免类似案件的发生,居住在二楼以上的住户一定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平时要注意检查家中的门窗、挂在室外的空调、外墙所贴的瓷砖等。此外,最好不要在阳台、窗台上摆放花盆、板块、竹竿、木棍等杂物,防止意外坠落伤人。
(责任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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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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