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物悬赏不兑现 法院判决失主给酬金
导读:
刘某在媒体上刊登启事寻公文包,并给付酬金2000元以表感谢。贾某归还了公文包给刘某,并向其索要酬金2000元。刘某以寻包启事许诺给付酬金不是其真实意思,拒绝付酬金。双方发生争议,二审判令刘某按承诺支付贾某报酬2000元。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案情
某日,刘某在电影院看电影,散场时将装有一张50万元汇票、5000元现金等物品的一个公文包遗忘在座位上。坐在后排看电影的贾某发现后,将公文包捡起,在现场等候良久也未见失主来寻,便将公文包带走,并予以保管。刘某回家后,发现公文包丢失,便在媒体上刊登启事,称若有人一周内将公文包归还,将予以重谢,并给付酬金2000元以表感谢。贾某看到启事后,便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刘某取得了联系,将公文包归还了刘某,并向其索要酬金2000元。
而此时刘某声称寻包启事许诺给付酬金不是其真实意思,且公文包内有其本人的联系方式,贾某应当主动寻找丢包人,物归原主,贾某没有这样做违背了将拾得物归还失主的义务。而贾某则表示,刘某在报上刊登的启事是悬赏广告,属于要约,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归还行为,属于承诺,有权要求报酬。双方发生争议,贾某将刘某告上法庭。
[page]
判决
一审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包内线索,可找到遗失人,依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贾某应将拾得的遗失物归还失主,但贾某不主动与失主联系反而在家等待“寻包启事”中许诺的并非真实意思表示的酬金,因此,对贾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对此,贾某不服,上诉至十堰中院。
二审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终审后认为,权利人合理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据此判令失主按承诺支付捡拾者报酬2000元。
评析:
二审法院法官认为,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刘某称其在“寻包启事”中所称给付报酬的承诺并非真实意思,缺乏充分的依据,悬赏广告系向社会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只要行为人依法完成了所指定的行为,广告人即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刘某刊登的“寻包启事”即为一种悬赏广告,贾某在广告规定的“一周内”完成了广告指定的送还公文包的行为,即是对广告人的有效承诺。从而,在刘某和贾某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因此,贾某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不当,应予纠正。据此,法院终审作出了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小明)
引用法条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最高院修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了。根据新解释,失信被执行人(单位被执行人包括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负责人以及实际控制人)将被
核心内容:解读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出台背景是根据民诉法第255条的规定,该规定能够解决执行难问题。该规定给失信的企业带来重大的负面影响
欠钱不还,被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会有什么严重后果?被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法律后果:1、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限制其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