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玉器店被盗 老板索赔180万
导读:
2009年8月,古文化街上的一家玉器店被盗,而为店铺提供安保服务的物业公司人员并未发现并制止盗窃行为的发生。玉器店的经营者将房屋所有权人和物业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令物业公司赔偿原告损失40万元。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存在违约之处,应在一定限度内承担违约责任。
店中失窃 两被告被起诉
2007年,张先生(化名)与某开发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由张先生承租古文化街的一处房屋。张先生用该房屋开了一家“帝王玉都”,经营珠宝和玉器。合同到期后,双方又将租赁期限延长了一年,到2009年12月31日止。2009年8月的一天,张先生的“帝王玉都”商铺发生盗窃案,展示柜里的部分玉器被盗。目前,该案正由公安机关进行侦破。为了挽回自己的损失,张先生将房屋产权人某开发公司和某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他在庭审中表示,其租赁的房屋由某开发公司选聘的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以及保安服务。物业管理细则承诺,保安服务标准为24小时值勤,重点部位每小时巡查一次,并实施24小时监控。事发当日,他商铺中价值180万元的玉器被盗,而安保人员未及时发现,且监控设备质量低劣,图像摄录模糊,致公安机关无法锁定犯罪嫌疑人。张先生表示,二被告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其被盗物品的损失180万元。
自我辩护 被告“拒绝赔偿”
被告开发公司表示,涉案房屋的产权系其公司所有,双方之间为房屋租赁关系,而并非物业服务管理关系。为原告提供服务的是其公司选聘的某物业公司。如果原告认为其合法权益因物业管理服务中的过错受到侵害,应向物业公司主张权利。
而物业公司表示,他们已履行了管理公约中约定的义务,对公共区域的安全管理采取了与合同约定相符的安全措施,并尽到了合理的谨慎义务。物业公司正常的安全防范仅能减少危险发生的可能性,而绝非使这种可能性完全消失。因此,原告所经营的物品被盗,与其本人未进行妥善保管存在直接关系。而物业公司管理与服务中既不存在违约行为,又非原告被盗物品的侵权人,而且盗窃案件侦破前损失数额难以确认。所以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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