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被保险人心脏病猝死 受益人要求理赔遭拒
导读:
8月20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陈某某要求被告赣州某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的请求。
2009年4月17日,陈某向被告投保了《悠然人生意外伤害保险》,被告向投保人出具了保险单。保险合同约定:险种为《悠然人生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25万元,保险期间自2009年4月17日零时起至2010年4月16日24时止,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陈某,受益人为陈某的儿子陈某某。2009年10月20日,被保险人陈某不慎跌入路边的小河中死亡。其后,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被保险人陈某的死亡原因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III级)性心脏病猝死。保险受益人陈某某向被告提出理赔申请,被告作出拒绝赔偿的决定。陈某某认为父亲陈某系意外伤害引起的死亡,被告应该支付保险金,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投保人陈某与被告赣州某保险公司订立的《悠然人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按该保险合同约定,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使身体受到的伤害;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案中被保险人陈某的死亡原因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III级)性心脏病猝死,而心脏病猝死是因心脏原因引起的死亡,属于自身疾病导致的死亡。故被保险人陈某的死亡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引起的死亡,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该院遂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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