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被撞 车主索要贬损费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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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新车因交通事故受损后,何先生将肇事车辆的车主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自己的车辆贬损费。日前,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李某赔偿车主何先生车辆贬损费6616元。据查,肇事人被判赔偿车辆贬损费在该市法院尚属首例。
2006年6月25日零凌晨10分,驾驶员张某驾驶李某所有的东风牌中型自卸货车从高县往宜宾方向行驶,当车行驶到206省道290km处超车时,与迎面驶来的何先生驾驶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何先生受伤和车辆受损。
事后,李某对何先生的受损车辆进行了维修,并承担了修车费用。经物价认证部门认证,何先生车辆贬损达25%以上。何先生提出其是刚购买的新车,而因事故造成车辆价值贬损达25%以上,要求李某赔偿贬损费时,遭到拒绝。为此,何先生将李某告上了法庭。
高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交通事故责任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系李某的全部责任,受损车辆系新车,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虽然车辆已修复,但车辆的使用寿命、安全性能、驾驶操控性能等难以恢复到事故发生前的原始状态,车辆价值实际价值降低,因此,车辆损减价值费实际上是一种实际的直接物质损失。经委托相关物价认证部门鉴定,该车的贬损价值为6616元,何先生的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损害他人财物应“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原则性规定。
中国法院网 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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