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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外受伤谁来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6 12:38:52 人浏览
案情:

15岁的何亮和14岁的李兵均系河南省郾城县青年中学学生。2001年12月6日晚自习期间,李兵经老师同意,用小铁锤修理板凳,修理完毕,就将小铁锤放在自己的书桌斗里。当晚9时30分晚自习下课,李兵手持铁锤在教室门口对着同学甩动,不巧锤头脱掉飞出,飞向迎面走来的何亮,只听一声惨叫,何亮捂住了眼睛。几个学生立即报告给正在教室内辅导的孙老师,孙老师急忙扶住受伤的何亮,只见何亮右眼受伤,血流满面。孙老师立即拨通了120急救电话,何亮被送往郾城县人民医院抢救。

眼球被摘造成伤残

何亮被送往医院后,青年中学和李兵父母均积极出资进行救治,并于次日早晨将何亮转到漯河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右眼视力无光感,角膜缘1—5点全层裂开,延至角膜缘后25毫米处,球内空完全脱出,急行眼球内空清除术。住院15天后,转入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义眼座植入。前后花医疗费近万元后,仍未治愈。虽然青年中学和李兵父母已拿出部分医疗费,但只是杯水车薪。此时,学校和李兵父母声称困难,不再支付医疗费用。面对突如其来的变故,本来就十分贫困的何家束手无策。

点评:

在律师的帮助下,何亮将青年中学和李兵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分担赔偿责任,赔偿其伤残生活补助费、继续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8万余元。

被告青年中学辩称,李兵致害原告事实清楚,学校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何亮的损失应由李兵的监护人承担。

被告李兵父母辩称,李兵甩动小锤,锤头脱出砸坏何亮右眼,致使右眼球摘除,这是事实。何亮受伤后,我们已支付9000元。青年中学对学生实行的是封闭式管理,何亮在学校受伤,学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老师让未成年人修桌凳,应该预料到危险的发生,但老师却未尽到保护和监护的职责,因此赔偿责任应由学校承担。

郾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学校对于在校期间的未成年学生,具有保护、管理的职责,被告李兵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修理板凳应是成年人的工作,不应由学生完成,李兵在征得老师同意后,用铁锤修理板凳,在修理结束时,老师应当意识到修理板凳的铁锤在未成年的学生手中具有不安全隐患,且学校提供的铁锤又不合格,老师未及时将铁锤收回,使其存放在学生李兵手中,在玩耍时致何亮受伤,对此学校应承担80%的主要过错责任。[page]

李兵在事故发生时已满14周岁,应当预见手持铁锤对着同学甩动具有危险性,但李兵却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导致铁锤锤头脱出砸伤何亮右眼,也应承担20%的责任。鉴于李兵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赔偿责任应由李兵父母承担。

终审改判责任各半

一审宣判后,青年中学认为,一审判决学校承担80%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老师叫李兵修理板凳没有过错,李兵致人伤害不在修理板凳过程中,而是在修完后玩耍中发生的,为此,学校没有过错,其责任应由李兵父母承担。

二审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何亮、李兵系青年中学学生,出事时都属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李兵在下课后玩耍中,锤头脱落,致何亮眼睛伤残,李兵应负一定责任。由于李兵系未成年人,此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青年中学对学生管理教育不善有过失,造成何亮眼睛失明有一定责任。一审在责任划分上有误,故改判为青年中学和李兵各承担50%,青年中学和李兵各赔偿何亮各项损失290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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