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迟不办理社会保险 员工状告律所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导读:
原告李某诉称,其于2005年3月21日与被告某律师事务所签订《聘用律师、兼职律师、实习律师协议》,受聘在该律所工作,合同有效期5年,自2005年3月21日至2010年3月20日。
自合同签订至今,被告某律师事务所未为原告办理相关社会保险,现请求解除上述《聘用律师、兼职律师、实习律师协议》,理由如下:第一,原告与被告之间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处理决定。第二,被告某律师事务所未按合同第七条约定,为受聘方办理相关社会保险,严重侵犯了原告方的社会保险权利,已构成根本违约,现特提出解除合同。
现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被告某律师事务所聘用关系合同,要求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转所手续,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此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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