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法律案例 > 民法案例 > 劳动合同法案例 > 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被裁决支付双倍工

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被裁决支付双倍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3 15:22:28 人浏览

导读:

【案情简介】范某自2006年入职深圳市龙岗区X公司,月工资为4000元。X公司一直未与范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5月1日,范某因故离职。之后范某向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
【案情简介】
  范某自2006年入职深圳龙岗区X公司,月工资为4000元。X公司一直未与范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5月1日,范某因故离职。之后范某向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X公司支付其2008年1月至2008年4月30日的双倍工资合计16000元。
【裁决结果】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X公司支付范某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12000元。
【律师评析】
X公司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称,未签劳动合同的原因是范某不愿意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未能提出任何证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本案双倍工资的起算点应该从2008年2月算起,由于已经支付过的工资不应重复计算,因此裁决金额为4000*3=12000元(2008年2、3、4月工资标准)。
                      
                        深圳方俊律师
                       2008年7月21日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