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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约定“工伤不负责”,还能索要工伤赔偿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3 14:28:00 人浏览

导读:

2008年9月,张某与北京某公司签定了劳动合同,其中有“员工在工作中发生的一切意外伤害事故由员工自行负责,本公司概不负责”的内容,张某当时未表示异议。2009年12月,张某按公

2008年9月,张某与北京某公司签定了劳动合同,其中有“员工在工作中发生的一切意外伤害事故由员工自行负责,本公司概不负责”的内容,张某当时未表示异议。2009年12月,张某按公司规定外出时发生车祸,肇事车逃逸。张某要求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医药公司称:双方已在合同中约定工伤概不负责,张某应自行承担责任。张某不服,该怎么办?

凯文工伤赔偿咨询中心答: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本案中关于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属无效条款。因此本案中公司不给张某办理工伤待遇赔偿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张某的情形应认定为工伤。

我国现行立法规定的工伤待遇主要包括工伤医疗期间待遇和工伤致残待遇,由于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应当按规定给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帮助职工向肇事者索赔,获得工伤待遇赔偿前可垫付有关医疗、津贴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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