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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双倍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3 14:05:44 人浏览

导读:

案情摘要:某齿科技术有限公司系外资公司,聘请李某担任总经理。2008年2月李经理通过熟人介绍朱某帮其开车,由于是熟人介绍,李经理认为,反正是帮他自己开车,也是自己私人聘请,朱某的工资也是自己发放

案情摘要:

某齿科技术有限公司系外资公司,聘请李某担任总经理。2008年2月李经理通过熟人介绍朱某帮其开车,由于是熟人介绍,李经理认为,反正是帮他自己开车,也是自己私人聘请,朱某的工资也是自己发放,于是李经理就没有与朱某签订聘用协议。朱某的主要工作就是帮李某开车,有时候去帮李经理送送东西,但好景不长,由于朱某粗心大意,经常出一些小的差错,不是忘记李经理交代的送东西的任务,就是无法按时回来。2008年4月29日下班前,李经理交代朱某明天一早将一样样品送到客户那边,由于朱某第二天忘记了,但李经理上班来看到样品还在公司时,就骂了朱某,于是朱某就和李某吵起来了,一气之下,李经理叫朱某不要做了。朱某回家后越想就越来气,才犯这么一点问题,就被解雇。由于新的劳动合同法出台后报纸、电台的宣传很多,朱某的看到不签劳动合同有双倍工资的相关报道后,也去劳动局咨询,认为公司的做法有问题,既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保险,于是朱某到劳动仲裁,告某齿科技术有限公司,要求2月至4月的双倍工资,补缴保险、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双倍赔偿。

公司的答辩意见:一、朱某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1、朱某和公司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朱某进行考勤,也没有为朱某发放过工资。2、朱某只与公司的总经理李某发生私人聘用关系,并且每月工资均为公司总经理以现金支付给朱某,与公司没有关系。二、朱某已终止了其与公司总经理的私人雇佣关系。1、朱某受雇于公司总经理,并为其开车。由于朱某在工作中,完成任务的情况多次没有能够达到雇主的要求,经常受雇主的批评,由此发生纠纷。2、朱某的2008年2月1日至4月30日的工资是雇主自己通过银行存款的方式,存入朱某的银行帐户的。所以公司与朱某没有劳动关系。

朱某认为:为李经理开车是是事实,但除了开车还有为公司送东西等等,李经理的行为就是代表公司的行为,至于工资,也是李经理发的,所以是与公司建立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应该支付双倍工资,此外,公司与其终止劳动关系,也是违法,既没有提前30人通知,也没有理由,所以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最后,由于调解不成,仲裁裁决认定,朱某虽是李某聘请的,但李某是公司的总经理,帮李经理开车就是为公司服务,其次送货等等也是公司的业务一部分,也发放了朱某的工资,所以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也没有提前30日通知,属于违法,所以要求双倍工资、违法解除的赔偿补缴社会保险都被支持。

立法:关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及相关法律责任的新规定

一、用工不能再不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一规定重申了《劳动法》的规定,即在我国建立劳动关系需要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在实践中,大多数企业至今仍有一个错误的认识,认为签订劳动合同就是将自己套牢,没有合同就与职工没有劳动关系,可以规避法律的规定自由处置员工的录用与辞退,而且还可以不缴、少缴税款和社会保险,即使员工去告,也会因缺乏证据而不了了之。其实不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5年专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早已明确,在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的凭证,包括(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

二、更为重要的是,《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将面临许多惩罚措施。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但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旦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无法辞退劳动者,否则,违法辞退要支付2倍的经济补偿金。

由此可见,新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将面临风大的法律风险。因此,用人单位必须转变以前的观念,牢固树立起“用人就要签订书面合同”的观念。

三、关于哪些情形下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防止劳动合同短期化)的新规定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定义:《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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