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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劳动关系与雇佣劳务关系之区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3 06:15:04 人浏览

导读:

在探讨此问题之前,让我们先来看个小案例。北京某山庄(下简称“山庄”)在院内搭建蒙古包时,山庄负责人通过承揽该工程铁工活的人找来了木工王某。当时双方口头约定由王某自带工具做蒙古包工程的木工活,

  在探讨此问题之前,让我们先来看个小案例。

  北京某山庄(下简称“山庄”)在院内搭建蒙古包时,山庄负责人通过承揽该工程铁工活的人找来了木工王某。当时双方口头约定由王某自带工具做蒙古包工程的木工活,山庄每日付王某50元工钱,此活完成后,王某与山庄不再有任何关系。

  一日,山庄负责人要求王某去帮忙做其他活时,王某不慎从架子上掉了下来,以致双脚跟腱断裂。山庄为此支付了医疗费用。后王某以此向北京市某区劳动保障局(下简称“该局”)提出了工作认定申请。经该局认定,王某构成工伤,山庄应向王某支付工伤补偿金。对此认定,山庄不予认同,虽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局的工伤认定。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系未与山庄建立劳动关系,认定工伤,证据不足,故此判决撤销该工伤认定,该局不服提起上诉,后经二审法院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认定工伤的一个前提是,劳动者业以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所谓劳动关系,系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一种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的特性除了对于主体有所要求外,还要求是一种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

  如何建立起劳动关系?通常有两种途径: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起真正的劳动关系。因此合同的存在,双方都要以此合同为准行事,违反者将要承受相应的不利责任。二是事实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虽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在事实上劳动者已经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享受用人单位的福利待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报酬,支付社会保险金,已形成稳定的劳动关系。

  而雇佣劳务关系则是指,受雇佣人与雇佣人约定,由受雇佣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向受雇佣人支付报酬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如聘请家庭保母、雇请钟点工等等。作为雇佣劳务关系而言,受雇佣人对雇佣人提供的是劳务而不是劳动成果,受雇佣人要受雇佣的指挥。

  那么由上述几点,我们可以归纳出劳动关系与雇佣劳务关系的几点区别。
  一、 两种关系的主体不同,即劳动关系的一方必为企业、事业单位或是私人企业的用人单位,另一方为劳动者。而作为雇佣劳务关系来讲,除了劳动者一方外,另一方可以是前述用人单位,也可以是个人,其范围要比前者的范围大。
  二、 两种关系的紧密程度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隶属于用人单位,受其管理和约束,要求劳动者要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双方是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而雇佣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主体关系,一方不受另一方约束(这里的约束非指合同约束,实为工作约束),工作安排上有较大的空间,不具备隶属性。
  三、 两种关系中劳动者待遇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等等。而雇佣劳务关系中,劳动者仅享有报酬请求权等极少的权利保障。
  四、 两种关系的报酬支付不同。一般而言,劳动关系中的报酬支付具有规律性,通常是按月发放,而雇佣劳务关系中的报酬支付一般是按次结清,也即工作完成之后,由雇佣方一次性支付给受雇佣方报酬。
  五、 两种关系的法律适用不同。因劳动关系发生纠纷,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系列劳动法律进行解决,而因雇佣劳务关系发生纠纷,则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进行调整。

  前述案例中,王某与山庄的关系实为雇佣劳务关系,故此,其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因缺少前提条件即没有与山庄建立劳动关系,而不能认定为工伤,亦不能享受有关工作待遇。

                           (维权365 陈明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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