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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获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1 12:17:39 人浏览

导读:

长期拖欠工人工资,在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后,仍以逃匿的方式拒不支付。最终人民法院一审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下文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案...

  长期拖欠工人工资,在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后,仍以逃匿的方式拒不支付。最终人民法院一审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下文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案情

  2014年1月15日,被告人郭某向合肥某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肥某镇的的大棚安装项目,同年2月,他先后雇请杨某等7名工人从事大棚安装工作,同年7月29日,工程完工。8月15日,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被告人郭某结算支付了全部工程款,但被告人郭某仍拖欠杨某等7名工人工资共计74890元。经杨某等工人多次催要,被告人郭某仍拒不支付,并于同年8月底逃匿至广东省增城市,同时改变手机号码,致使杨某等工人无法与其联系。

  审查

  2014年8月26日,合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杨某等工人举报欠薪问题后,联系到郭某的妻子,要求郭某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资,同时,在被告人郭某承揽搭建大棚时租住的房子门口及墙上张贴了整改通知,但郭某置之不理,逃匿隐藏。同年9月15日,合肥人社局据杨某等人的举报,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5年2月12日,被告人郭某在广东省增城市被警方抓获归案。

  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拒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下判决: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知识拓展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新《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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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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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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