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岗位需求为名限招男性有理吗?
导读:
核心内容:企业以岗位需要为由,限招男性(女性)是否违法?某企业三次以岗位特殊,限招男性为由拒绝录用黄某,法院认定企业构成性别歧视,判赔精神损失两千,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基本案情:黄某认为自己在应聘中遭受了性别歧视,遂以平等就业权和人格尊严权被侵犯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黄某在某网站看到杭州某企业招聘两名文案的消息。随后,便在网上向该校投了简历。投简历之后,因没收到任何回复。遂致电该企业人事处询问应聘情况,该企业人事处表示,该职位“仅限男性”。当时招聘信息,确实对性别有要求。但没过多久,黄某又在另一家网站上看见了同一条招聘信息。但这次没有标注仅限男性,遂马上又投了简历。可是,第二次投出的简历,依旧石沉大海。黄某打电话询问,对方人事处工作人员依旧告诉她,“仅限男性”。第三次,面对同一个岗位,黄某选择带着自己的简历,直接到企业的人事招聘处应聘。企业的招聘人员以职位要经常出差,仅限男性为由拒绝。黄某告知该单位自己可以接受出差。但企业的招聘人员坚持仅限男性。因此,黄某认为自己在应聘中遭受了性别歧视,遂以平等就业权和人格尊严权被侵犯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定杭州某企业在招聘中存在就业歧视的行为,侵犯了黄某平等就业的权利,判决该校赔偿黄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某企业认为,自己并不存在歧视女性行为,相反,是充分尊重和照顾女性。该企业称,“该次招聘的岗位具有特殊性,除早晚常态加班外,还须经常陪同校长去外地出差、应酬,出差周期长、应酬次数多。”此外,学校出差管理制度明确,为节约单位成本,两人以上(双数)出差住宿的,必须同住一个标准间,否则超出部分不予报销。学校表示,校长均为男性,基于公序良俗、男女有别原则和单位制度规定,出于对女性的关爱和照顾,曾将上述事实如实告知黄某,并建议她应聘该校人事、文员等其他更适合的岗位。学校认为,校方“基于所招聘岗位的工作特点,招聘男性以适应较繁重、较特殊的工作任务,这不仅不是歧视女性,反而是充分尊重和照顾女性。”
但法院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性别等情况不同而受歧视,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条件。
在本案中,根据发布的招聘要求,女性完全可以胜任该岗位工作,学校辩称的需要招录男性的理由与法律不符。在此情况下,学校不对黄某是否符合招聘条件进行审查,而是直接以黄某为女性、需招录男性为由拒绝,其行为侵犯了黄某平等就业的权利,对黄某实施了就业歧视。
最终,法院判定,杭州某企业赔偿黄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但以法律依据不足为由,驳回了黄某要求被告书面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虽然男女性别上确实在在差异,但是很多差异并不能成为拒绝录用的理由,因此,除非法律有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否则,企业是不得以岗位需求为由,对与性别无关的岗位作出性别要求。以岗位需求为虚,行性别歧视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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