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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名的决定是否合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01 15:19:30 人浏览

导读:

[案情简介]申诉人:李某,女,四十五岁,汉族,某食品公司工人。被诉人:某食品公司。申诉人诉称,一九九五年四月企业因经营困难让职工回家待岗,但是生活费、家属的副食补贴一直不给,各项保险也未缴纳,后申诉人诉至仲裁,自以为有把握胜诉,但是单位在没有通知申
[案情简介]

申诉人:李某,女,四十五岁,汉族,某食品公司工人。

被诉人:某食品公司。

申诉人诉称,一九九五年四月企业因经营困难让职工回家待岗,但是生活费、家属的副食补贴一直不给,各项保险也未缴纳,后申诉人诉至仲裁,自以为有把握胜诉,但是单位在没有通知申诉人的情况下,宣布对申诉人除名,于是申诉人继续上诉,在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未判决之前,单位又在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八日宣布对申诉人除名,被诉人于一九九八年五月九日用快件邮寄给申诉人。被诉人未答辩。

经调查,申诉人李某系被诉人录用的工人,一九九八年四月被诉人令其回家销售饺子,一九九六年七月至十月被诉人安排申诉人到公司下属企业某厂工作,十一月初某厂以申诉人旷工为由将其除名,但某厂未作出任何处理决定,从此被诉人以申诉人已被某厂除名为由未安排其工作,为此申诉人诉至仲裁,仲裁裁决后申诉人又先后上诉至区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一日终审判决被诉人给付申诉人生活费及各种福利待遇。而被诉人于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八日,以申诉人旷工为由将其除名,其决定书上加盖的是该公司人事劳资专用章,并于一九九八年五月九日以快件方式将“除名决定”送达申诉人,申诉人于六月二十五日诉至仲裁。另查明,自一九九八年五月至今被诉人未支付申诉人生活费,自一九九八年五月至九月未支付申诉人家属副食补贴。申诉人实足年龄四十五岁。

[处理结果]

本案经调解不成,裁决如下: 一、撤销被诉人对申诉人作出的除名决定。 二、被诉人给付申诉人生活费一千四百五十元。 三、被诉人给付申诉人家属副食补贴三十七元五角。 四、驳回申诉人的其它仲裁请求。 五、仲裁费用,受理费二十元,处理费一百八十元,共计二百元,申诉人担负五十元,被诉人担负一百五十元。

[案例评析]

被诉人对申诉人作出的除名决定,加盖的是该公司人事劳资专用章,其不具备主体资格,因此申诉人要求撤销对其作出的除名决定的请求应予支持,而且申诉人未到单位上班,其原因系被诉人造成的,被诉人应给付申诉人一九九八年五月至十一月的生活费一千四百五十元,被诉人也应给付申诉人一九九八年五月至九月家属副食补贴三十七元五角。申诉人现年四十五岁,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因此申诉人要求被诉人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的请求仲裁庭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申诉人要求被诉人停止对其的打击报复的请求,不属于本委的受理范围,因此仲裁庭不予支持。

(案例仅供参考,不作办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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