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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有理,押金当退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01 15:15:12 人浏览

导读:

[案情简介]孔某与某食品经营部签订了15个月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3个月,按经营部规定交风险抵押金500元。合同期内,孔某有挪用公款、更改销货记录等行为。经教育后仍无悔改,食品经营部遂做出开除孔某的决定,并扣抵押金500元和当月薪金。孔某不服,诉至仲裁委员会,
[案情简介]

孔某与某食品经营部签订了15个月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3个月,按经营部规定交风险抵押金500元。合同期内,孔某有挪用公款、更改销货记录等行为。经教育后仍无悔改,食品经营部遂做出开除孔某的决定,并扣抵押金500元和当月薪金。孔某不服,诉至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调查核实后,因调解无效,裁决维持开除决定,经营部退还抵押金和当月工资。双方服从裁决。

[案例评析]

这起劳动争议涉及三个问题:第一,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要求劳动者交纳风险金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1994年《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中第二条规定:“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对擅自扣留、抵押职工居民身份证和收取抵押金(品)的,公安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应责令企业立即退还职工本人。”随后,劳动部办公厅又在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这一规定的复函中强调:“当前,一些企业在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擅自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或‘风险金’,这一做法违反国家关于劳动关系当事人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必须予以制止。”因此,不管当事人孔某是否被开除,某食品经营部都应当将收取的抵押金退还给孔某。第二,某食品经营部根据孔某所犯错误事实,对孔某做出开除处理是可以的,因为国家赋予了企业处分违纪劳动者的权利。在《劳动法》实施后,企业对违纪职工可以采取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运用这种法律手段,可以避免因企业处分劳动者适用法规不当引起新的纠纷。第三,某食品经营部扣除孔某当月薪金是不应当的。因为孔某在被开除前,以及国内工作了一个月,付出了劳动,理应获得报酬。《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所以,某食品经营部应付给孔某工资而不应扣除。

(案例仅供参考,不作办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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