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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妇恶意串通 房屋转让被判无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31 00:19:55 人浏览

导读:

2002年2月,年逾30的阿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海门法院的调解下,阿英和阿民达成了离婚协议,从而结束了十多年的夫妻关系。由于两人在离婚时,对所居住的房屋没有作分割,因而两人仍然住在同一个套房
  2002年2月,年逾30的阿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海门法院的调解下,阿英和阿民达成了离婚协议,从而结束了十多年的夫妻关系。由于两人在离婚时,对所居住的房屋没有作分割,因而两人仍然住在同一个套房里,平时两人仍然出双入对,在旁人眼里,他们俨然还是一对夫妻。2005年8月,阿民向好友朱强借钱。朱强对阿民的信誉度和还款能力有疑虑,不敢贸然出借。而阿民则信誓旦旦,并向朱强出示自己名下的房产证。朱强看到了房产证,心里才象吃了定心丸,于是便把十万元人民币和盘托出。

  就在阿民拿到十万元借款的第二天,他和离婚的妻子阿英之间便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将自己名下的一套住房无偿转让给了前妻阿英,并当即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两年后,朱强见阿民迟迟不还款,便向阿民追索借款,可阿民以总总借口不还款。时间一晃又过了两年,阿英和阿民早已离婚的消息传到了朱强的耳朵里。朱强便有了不祥之兆,他想阿民是不是借离婚为名骗取这十万元借口呢?于是便多次向阿民追索。令朱强意想不到的是,阿民却失口否认自己已经离婚,为了证明自己和阿英仍是夫妻,阿民到海门镇政府,竟然骗取了一份证明书,证明阿民和阿英是正常的夫妻关系。朱强一看有镇政府的夫妻证明书,心想“反正有住房在,这借款是跑了和尚跑不了庙”。在催要借口无着的情况下,朱强将阿民告上了法庭。

  经法官调解,阿民承诺在2007年8月30日前一次性归还本息人民币11.5万元。可直至还款期届满,阿民仍不还款。朱强便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朱强才得知阿民和阿英早已离婚,而且唯一可供执行的财产――房屋早已经转移至阿英名下。直至此时,朱强才着急起来。原来,阿民蒙了他整整五年。这十万元的借款,是他们夫妻俩早已串通谋划好了的,他早已陷入了夫妻俩设计好的陷阱。一怒之下,朱强再次将阿民和阿英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阿民和阿英的房屋转让行为无效。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阿民因经营所需向原告朱强借款后,应当遵守诚信原则如期归还。现阿民不但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且假借离婚之名,在借得款项后的第二天,就将其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无偿转让。之后又以虚假证明欺骗朱强,以逃避债务。阿民和阿英的行为已存在明显的欺诈和恶意串通,且严重损害了原告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故两被告的无偿转让财产行为无效,此无效民事行为自开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遂于11月初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阿民、阿英间转让海门镇富民新村901幢204室的房屋产权的民事行为无效。

  这一判决将意味着,阿民所转让的这套住房将可作为可供执行的财产,从而消除了朱强的后顾之忧。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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