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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车祸放弃向对方索赔 保险公司如何处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04 09:25:26 人浏览

导读:

【案情】1998年7月,武汉市王某购买了一辆富康轿车,同时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同年10月16日,王某在驾车途中不慎与迎面开来的一辆货车相撞。富康车与货车各有损失(王某损失约8000元)。经交通
【案情】
1998年7月,武汉市王某购买了一辆富康轿车,同时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同年10月16日,王某在驾车途中不慎与迎面开来的一辆货车相撞。富康车与货车各有损失(王某损失约8000元)。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货车车主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而王某因考虑到自己的车投了保险,于是便与货主约定双方责任自负。
随后,王某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了解实情后以“王某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擅自放弃向第三者的追偿权”为由,拒绝赔偿。王某对此感到不能理解,遂引起争议。
【分析】
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依此来看,保险公司在赔偿被保险人损失后,以被保险人名义向造成损害的第三者要求赔偿是保险合同赋予保险人的一项法定权利。故此,是否放弃向第三者的追偿权应由保险公司来决定,被保险人是无权决定的。
以本案为例,王某先与货车车主约定损失双方自负,而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导致保险公司向货主索赔的权利,因此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拒赔是合理的。
【结论】
财产保险中,保险财产由他人致损后,被保险人不能擅自放弃对第三者的追偿权,而应协助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王某的行为已违反《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由此做出的拒赔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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