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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非法转让自留山 转让协议被判无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9 05:07:09 人浏览

导读:

8月20日,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自留山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判决原、被告双方达成转让自留山使用权的口头协议无效,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搬离赣州市章贡区沙河中学后门水保站边及后门大路边的自留山,将该自留山返还给原告,由原告返还给被告人民

  8月20日,江西省赣州章贡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自留山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判决原、被告双方达成转让自留山使用权的口头协议无效,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搬离赣州市章贡区沙河中学后门水保站边及后门大路边的自留山,将该自留山返还给原告,由原告返还给被告人民币5210元。

  2004年,原告陈某、被告谢某分两次达成口头协议,原告将其位于赣州市章贡区沙河中学后门水保站边的2亩及沙河中学后门大路边的0.4亩自留山使用权,按2000元/亩的价格转让给被告建石灰池,自留山上的油茶树27株,每株按15元补给原告。被告分两次付给原告共计5210元。以上两块自留山的使用权证,被告要求原告在换发新证时,将自留山使用人变更为被告。2008年8月,原告到林业部门换取新证时,有关工作人员告知:原告将自留山使用权转让给被告,未依法取得发包方的同意并改变了自留山的使用性质,这种转让是无效的。为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确认原、被告达成的转让自留山使用权的协议无效,判令被告返还自留山使用权给原告,原告退还自留山土地使用权转让款2705元给被告。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自留山使用权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流转,原、被告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予以流转的行为无效,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自留山使用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因转让使用权收取的5210元,应返还给被告,原告提出只收取了被告2705元,与法无据。该院遂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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