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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扶余县法院当日化解一起土地纠纷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9 04:58:42 人浏览

导读:

2010年4月12日,五家站镇福兴村村民刘某某,来扶余县法院起诉李某某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立案庭庭长魏红尘接到起诉状后,立即向主管院长许瑞华汇报,考虑到正值春耕生产季节,处理不当,会影响春耕播种,许瑞华立即组织诉前调解。在耐心听取了原告的陈述后,许

  2010年4月12日,五家站镇福兴村村民刘某某,来扶余县法院起诉李某某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立案庭庭长魏红尘接到起诉状后,立即向主管院长许瑞华汇报,考虑到正值春耕生产季节,处理不当,会影响春耕播种,许瑞华立即组织诉前调解。

  在耐心听取了原告的陈述后,许瑞华了解到,原、被告系亲属关系,被告是原告丈夫的亲哥哥,原告丈夫于2008年6月份一次事故中死亡,有耕地1.4公顷。死亡前其母一直随原告生活,死亡后其母考虑到她们孤儿寡母,便到其大儿子李某某处生活。由于原告家在佳木斯市承揽工程,家中土地一直由被告李某某经营。原告丈夫死亡已快两年了,原告要求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只给了5000元的土地转让款,粮食直补和剩余土地转让承包款大约5000元,李某某以其母已年迈,剩余的钱都给母亲花了为由,拒绝给付。

  鉴于原、被告的特殊关系,许瑞华当即与远在外地打工的李某某联系,从亲情和家庭和睦的角度,耐心做好当事人的工作,要求她们最好心平气和地解决此事,而不是诉至法院,激化矛盾,产生对立情绪。

  法院工作人员用真诚深深感动了原、被告,他们表示,我们家里产生的纠纷,法院能这样关注和认真化解,而且,院长亲自办案,真是对我们太负责了,我们一定全力配合法院工作。最后此案以调节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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