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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言新拆迁条例:集中精力于土地管理法修改上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30 08:33:53 人浏览

导读:

值新拆迁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之际,今天,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教授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与原征求意见稿相比,新版征求意见
 值新拆迁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之际,今天,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教授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与原征求意见稿相比,新版征求意见稿有很大进步,已经比较成熟。
  他说:“下一步,是如何落实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要把主要精力尽快转移到土地管理法的修改上,因为大量拆迁悲剧主要发生在集体土地上。”

  针对新版征求意见稿,沈岿还是谈了一些看法。同时,记者还采访了北京行政学院教授金国坤。两位教授均认为大体没问题,个别有商量。

  围绕旧城改建,两位教授都谈了看法。

  沈岿认为,新版征求意见稿把旧房改造一并放在旧城改建中,但其实旧城改建更多是城市更新,要综合规划,比如商业配套、建公共绿地等,而有的旧房改造并不成片,可能只是一个小区中的零散几户,即旧城改建与旧房改造有交叉,但也有区别。

  他说:“旧城改建经人大审议可以,但旧房改造,还是应该坚持被征收人的大多数同意,不一定要原征求意见稿的90%那么高,但三分之二是应该有的。”

  金国坤则担心,新版征求意见稿将旧城改建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后,“实际可能为地方政府进行大规模旧城改建开了一个口子”。

  原因为,“如果把旧城改建放在每年的地方年度计划中,可能面临的问题是,每年各地年度计划都有几十项,人大通过计划是一揽子的,不可能就单个具体旧城改建项目进行表决。”

  应明确旧城改建项目必须经人大专门审议,而不是作为年度计划中的一项,笼统表决。金国坤建议。

  就新版征求意见稿第10条第二款和第22条第二款,金国坤也谈了看法。

  他说,第10条第二款“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房屋征收决定,须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规定,是否意味着一般的征收,就不要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但征收涉及公民利益,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应该是起码要求”。

  另外,第22条第二款规定,“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规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金国坤认为,按新版征求意见稿规定,实施征收、补偿的主体是政府,因此,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的关系,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如果政府不履行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告政府不作为,按上述规定操作是顺的。但如果是被征收人不履行,难道政府对被征收人提起诉讼吗?基于双方的行政法律关系,其实政府应该做的是申请强制搬迁。

  “我个人理解,第22条第二款,是沿用了旧条例的思维,现行制度在这个问题上,一方是开发商,一方是被拆迁人,是民事关系。”

  沈岿的意见还包括:

  在征收程序上,原征求意见稿要求在征收公告中,要公开征收目的,但新版征求意见稿没有这一要求,“我认为还是应该要公开,因为征收目的是否属于公共利益,需要讨论”;

  停产停业的损失,新版征求意见稿规定“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其实,应该确立一些基本的统一规则与标准后,再由各地结合实际,拿出细化的操作办法;

  承租人的权利应该要体现。很多承租人都有生产投入,加上停产停业的损失,要考虑;

  房屋征收实施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这怎么理解?应该明确机构性质、职责范围、法律责任等等。

  沈岿强调,虽有5点个人看法,但充分感到新版征求意见稿进步很大,已经比较成熟。要解决拆迁问题,土地管理法修改应尽快成为接下来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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