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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状告保险公司电话推销案一审原告胜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30 10:09:07 人浏览

导读:

中国法院网讯由于不堪忍受保险业务员电话骚扰,今年7月,月球大使馆CEO李捷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电话费7.08元及精神损失10000元。12月18日,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李捷电话费6.6

中国法院网讯 由于不堪忍受保险业务员电话骚扰,今年7月,月球大使馆CEO李捷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电话费7.08元及精神损失10000元。12月18日,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李捷电话费6.63元。至此,全国首例电话推销引发的诉讼终于有了结论。

李捷起诉称,2006年4月间,被告的业务员多次拨打我的手机向他推销汽车保险,在告知汽车已出售他人的情况下,仍三番五次拨打其电话。在此之前,他与被告无任何生意往来。他认为没有义务为被告的广告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埋单,被告故意推销行为侵犯了他的财产权,干扰了他的工作和生活,故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话费损失7.08元及精神损失费10000元。

庭审中,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辩称:原告主张139××××3168的手机话费损失,但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该手机是案外人北京小秘书电子集团名下手机,原告不具备起诉的主体资格;原告所述拨打其手机的电话52××××67的电话不是我公司名下的电话,且原告不能证明通话的内容;原告提供的传真也不能证明是我公司发给原告的。故我公司不存在侵害原告的行为,也从未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原告与我公司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关系,属恶意诉讼,有炒作之嫌,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号码为139××××3168的手机原为北京小秘书电子集团名下登记的手机号码,1999年12月29日,北京小秘书电子集团更名为北京小秘书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告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39××××3168手机号码一直由原告使用,后该手机号码过户至原告名下,话费由原告交纳。2005年4月17日09:41:00、4月18 日15:24:20、4月19日10:42:53、4月21日09:15:56、4月24日10:18:36、4月24日18:37:24、4月26日 12:01:02、4月29日11:30:42、5月7日12:56:38、5月7日13:04:33,139××××3168手机先后十次被01052 ××××67座机呼叫,共产生话费6.63元。同时原告提交五页抬头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广告及宣传资料的传真件,上述传真件上列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的联系人为成某,办公地点为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某号,其中一部联系电话为01052××××67。[page]

审理中,原告申请法院调取号码为01052××××67的电话档案。经查,该电话安装地点为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某号。2006年2月至7、8月期间,成某曾在该房屋内租房经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且原、被告双方之间无其他业务往来。

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小秘书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认可号码为139××××3168的手机为原告个人交费、个人使用,原告有权就该手机主张权利。号码为 01052××××67的座机安装地点为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某号,2006年2月至7、8月期间,成某曾在该房内租房经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被告方认可成某为该公司的保险业务员,成某经营保险业务的行为应视为职务行为,即应该认定被告公司使用了该部座机。

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其他业务往来,从原告提交的五页传真件及被告的自认看,成某曾向一个姓李的先生发过传真,且传真所显示的地点及电话均属实,现有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故应推定被告的业务员通过电话向原告推销过保险。

综上,原告所使用的手机为其个人使用并支付话费,无义务因被告的推销行为支付话费,被告应赔偿原告因此而产生的话费损失。但在2006年4、5月份后,被告的业务员并未再向原告通过电话推销保险,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所主张的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未予支持。

法院判决,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赔偿原告李捷手机通话费6.63元,同时驳回了李捷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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