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第二汽车制造厂破产程序被依法宣告终结
导读:
2月22日,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已宣告终结北京第二汽车制造厂破产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2005年11月18日,一中院审理北京第二汽车制造厂申请破产一案,于当日依法裁定宣告北京第二汽车制造厂破产。其后,北京第二汽车制造厂破产清算组对破产财产进行了清理、处理,并于2007年12月11日向债权人会议提出了关于北京第二汽车制造厂破产财产清偿分配方案,并最终由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第二汽车制造厂破产清算组提出的清偿分配方案。一中院于2007年12月12日裁定确认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清偿分配方案,裁定确认经最终核认破产债权人共84户,债权金额总计131890000元,清偿率为19.9518%,清偿额为26314459.06元。现申请人因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提请一中院终结北京第二汽车制造厂破产程序。
一中院认为,破产清算组对北京第二汽车制造厂的破产财产已清理完毕,破产程序应予终结。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分配的债权不再清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宣告终结北京第二汽车制造厂破产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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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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