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产量的保价自救行为是否构成垄断协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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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包括行业协会等经营者团体),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实施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制产量、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那么限制产量的保价自救行为是否构成垄断协议行为?跟着小编去学习啦!
案例回顾:
自2010年初起,受到国际铁矿石价格连续上涨的影响,我国钢铁市场一直处于不景气的状态,多家钢企出现亏损。作为钢铁冶炼业的上游产业,煤炭业也大受影响,为应付这一状况,山西焦化企业联盟于2010年4月27日召开市场分析座谈会,共计200多家煤炭企业参加会议。
会议达成协议:因为成本大副增加,煤炭企业普遍亏损,全体企业联盟成员企业实行以销定产的原则,全面实行限制产量,并上调煤炭指导价格。
通过联合协议的实施,国内煤炭价格普遍上涨,较之前上涨了100元/吨。但某省煤炭厂销售人员说“这与煤炭价格最高位时的每吨3000多元仍有很大差距,希望这种限产保价措施长期予以实施,一保证煤炭企业的利润”
案例解析:
是垄断协议行为。原因为:
(1)即使在充分的涨价理由,也不能在涨价程序上违法。
(2)即使煤炭的生产成本上涨,但不同企业在规模大小,使用的技术,管理水平等存在差异,因此,消化成本上涨的能力不同,价格也不应该一致,因为成本上涨而统一定价,不符合市场规律。
(3)行业协会的作用如果体现在协调定价,价格是协调出来而非市场充分竞争后的结果,因此,无论是以何种形式体现,都排除和限制了竞争,也违反《反垄断法》第16条-行业协会不得从事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
(责编:白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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