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争房产媳妇告公公 无证据诉求被驳
导读:
2010年9月15日,新野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房屋所有权纠纷案件,原告王春敏因诉求无据被驳回诉讼请求。
原告王春敏诉称,我与王益斌(系被告王海军之子)1982年结婚,婚后生一女王芳。1994年我夫妻二人出资购买了位于团结居委会16组砖混结构的平方二间。2009年初,因被告无处居住,我同意被告在上述房屋内居住。2009年8月,我丈夫去世,被告企图霸占该房产,竟然不让停灵。为此,请求依法确认该房产归我所有。被告王海军辩称,原告起诉的理由与事实不符,本案争议的房产时我爱人马云锦从田同平手购买,有卖方田同平和中间人高建振可以证实,现我爱人去世,该房产的所有权应归我。且现房产已卖与他人。综上,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证据质证,确认以下事实:1992年,被告王海军与妻子马云锦通过中间人高建振介绍,以马云锦名义用9000元从田同平手中购得位于新野县原城郊乡团结村16组2间房产一处。2009年2月,马云锦去世。同年8月,原告王春敏的丈夫王益斌(系被告王海军之子)去世,现原告以该二间房产是其与丈夫出资购买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房产属于原告所有。
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该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活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本案原告请求确认争议房产归其所有,但提供不出相关证据证明对该房产享有所有权。事实上该房产是被告王海军与妻子马云锦出资购买所得,故原告要求确认该房产归其所有无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有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王春敏的诉讼请求。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简要案情介绍案由:原告***(以下简称甲)诉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等五名被告建设工程返还保证金一案甲于2007年8月来我所陈述了案情:2005年A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下面为你整理了行政诉讼
陈鑫怎么也没有想到,是自己先行购买的房屋,并且搬进去住,怀远县法院判决下来,居然败给了后来的购买者刘桂琴、唐林。各位如想弄明白是怎么回事,事情还得从头说起。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