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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兄弟争房产 反目上公堂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7 01:40:59 人浏览

导读:

本来是一家人集资建房,房产先登记在弟弟名下,双方就房屋的产权达成了协议,后来弟弟却不愿将哥哥的房屋过户到弟弟的名下,兄弟俩为此发生了矛盾,日前,五河县法院判决弟弟在三十日内协助哥哥将房屋过户。原告陈来与被告陈往系兄弟关系,1998年6月,原、被告及家庭

  本来是一家人集资建房,房产先登记在弟弟名下,双方就房屋的产权达成了协议,后来弟弟却不愿将哥哥的房屋过户到弟弟的名下,兄弟俩为此发生了矛盾,日前,五河县法院判决弟弟在三十日内协助哥哥将房屋过户。

  原告陈来与被告陈往系兄弟关系,1998年6月,原、被告及家庭其他4成员分别出资共同与五河县城关镇城中居委会、五河县电影公司联合建一栋商住楼。

  1999年5月,原、被告及家庭其他成员就房屋的分配达成协议,原告陈来分得一楼门面房(包括东面相连平房)等房产。因建房时家庭代表是被告陈往,2001年12月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将原告分得的房产先行办理在被告名下。

  2002年6月,原告提出将属于自己的房产过户至名下时,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未办理变更登记,但被告已将一楼的门面房和房产证都交付给原告。原告自1999年7月起对一楼的门面房进行装修并对外出租至今。总觉兄弟相争有失颜面,近年来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此事,被告先是东躲西藏不给面见,又提出要原告先拿出60万元给他解决好所谓的税收等问题,才愿签字给原告办理变更登记。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无耐之下只好诉至法院。法庭上,被告提出合资所建楼需补交82.72万元税款,帐没有算清房屋不能分配。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与家人共同投资建房,在房屋建成后家庭成员就房屋分配达成协议,原告对争议的房屋已占有、使用,同时被告也认可争议的房屋属于原告所有,并将争议的房屋产权证交给原告保管,因此争议的房屋应属原告所有,被告有义务协助原告办理房屋的变更登记;同时由于被告是家庭代表,负责房屋的建设,其应当主动与其他成员进行帐目的结算,如发生争议,可另行主张权利,遂判决被告陈往30日内协助原告陈来办理相关房屋所有权证变更登记手续。(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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