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第三建筑公司与河南富立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导读:
河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2)豫法民三终字第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第三建筑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尧化门尧建新村100号。
法定代表人:倪振中,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爱来,该公司总工程师。
委托代理人:刘长栓,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富立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文化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王德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明辉,开物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海军,河南赫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第三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三建公司)、河南富立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立达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郑经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建公司委托代理人杨爱来、刘长栓及富立达公司委托代理人冯明辉、马海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郑经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袁荷刚
审 判 员 傅印杰
代理审判员 谷彩霞
二○○二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红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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