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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米高风采工贸有限公司与婴达喜(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6 04:25:32 人浏览

导读:

原告北京米高风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太师屯镇转角楼307号。法定代表人任成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鹏,男,197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北京米高风采工贸有限公司经理,住北京市西城区
原告北京米高风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太师屯镇转角楼307号。
法定代表人任成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鹏,男,197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北京米高风采工贸有限公司经理,住北京市西城区群红村2号。
被告婴达喜(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二区9号楼8层。
法定代表人荣端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丽,女,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婴达喜(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行政经理,住内蒙古乌海海勃湾区新桥大街四街坊52-1#。
原告北京米高风采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高风采工贸公司)与被告婴达喜(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婴达喜电子商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罗红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米高风采工贸公司委托代理人任鹏,被告婴达喜电子商务公司委托代理人贾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米高风采工贸公司诉称,2005年原、被告双方达成口头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孕婴童食品,原告将食品送至被告指定仓库(北京市丰台区)后,被告在原告方的出库单上进行签收,并支付此批食品货款。此后,原、被告双方一直按此约定执行。但从2008年10月7日起,被告无故拖欠原告货款,至今已达人民币49 461.6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货款49 461.6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婴达喜电子商务公司辩称:对原告诉称的事实没有异议,被告是欠原告货款49 461.6元,但因被告现没有资金,故无法给付原告货款。
经审理查明,2005年,原告米高风采工贸公司与被告婴达喜电子商务公司达成口头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孕婴童食品,原告将食品送至被告指定仓库(北京市丰台区)后,被告在原告方的出库单上进行签收,并支付此批食品货款。此后,原、被告双方一直按此约定执行。但从2008年10月7日起至今,被告拖欠原告货款49 461.6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米高风采工贸公司提供出库单、入库单、往来询证函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米高风采工贸公司与被告婴达喜电子商务公司之间建立起来的买卖合同关系,不违反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现原告履行了约定的供货义务,被告接受了原告的货物,即应依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婴达喜(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米高风采工贸有限公司货款四万九千四百六十一元六角。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百一十九元,由被告婴达喜(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罗红斌
二○○九 年 六 月 八 日
书 记 员 苏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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