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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降雨不构成自然灾害 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5 21:24:08 人浏览

导读:

【案情简介】2006年12月26日,长汀某投资有限公司就省道205线长汀境内一、二期公路改建工程C合同段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期限为2006年12月26日至2008年2月26

【案情简介】

2006年12月26日,长汀某投资有限公司就省道205线长汀境内一、二期公路改建工程C合同段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期限为2006年12月26日至2008年2月26日。2007年6月4日,因连续降雨,造成河水水位上涨,导致该公司所投保的改建工程围堰筑岛1000多立方米砂砾、草袋被冲毁,钻孔等财产被泥沙淹没。事故发生后,该公司及时向某保险公司报案,并经保险公司派员查勘现场,确定长汀某投资公司本次事故损失为304241元。该公司向某保险公司索赔但遭到拒绝,于是起诉至法院。

【处理结果】

新罗法院经庭审调查认为:2007年6月1日至5日的连日降雨中,最大日降水量为6月1日66㎜,最高水位307.44m, 而该地警戒水位为307.80m,水位属正常偏高,此次保险事故发生在当年的6月4日。在此期间,长汀相关部门未接到本案保险标的所在地人员伤亡和房屋倒塌的报告。因此,此次事故尚未构成自然灾害,未具备自然灾害的构成要件,即不属于特种风险。因此,某保险公司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内承担保险责任。遂双方在法官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原告长汀某投资公司得到了近14万元的保险公司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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