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北京搜狐在线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导读:
北 京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3)二中民初字第5313号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幸福村中路锦绣园B座2C2室。
法定代表人路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斌,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解智勇,男,汉族,1977年3月3日出生,北京太合宏业版权事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砖厂宿舍。
被告北京搜狐在线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南河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朝阳。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搜狐在线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3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搜狐在线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10元,减半收取,由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负担2205元(已交纳)。
审 判 长 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 何 暄
代理审判员 张晓津
二ΟΟ三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晓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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