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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枫丹丽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爱立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天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国电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09 23:26:51 人浏览

导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高民终字第4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枫丹丽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3号。法定代表人姜红宇

北 京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高民终字第4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枫丹丽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3号。
  法定代表人姜红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克非,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爱立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德外西三旗东。
  法定代表人孙黎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克非,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天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贺家村村民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阚世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春田,男,汉族,1948年9月5日出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住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39号。
  委托代理人宋庆复,男,汉族,1945年7月21日出生,北京天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工程师,住吉林省长春市红旗街25-2号楼508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国电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69号(1205工厂办公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张珩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棉芬,女,汉族,1953年12月13日出生,北京国电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东城区赵府街乙39号。
  北京枫丹丽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爱立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民初字第11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05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本院认为,北京枫丹丽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爱立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一审审理期间提出的诉讼请求包括要求保护建筑工程设计图纸作品和建筑作品两类作品的著作权,原审裁定仅针对建筑工程设计图纸作品的著作权主体资格进行了认定,没有对建筑作品著作权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属于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民初字第11075号民事裁定;
  二、 发回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 辉  
代理审判员 岑宏宇  
代理审判员 张冬梅

 
二ОО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毕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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