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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和源沐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09 23:05:28 人浏览

导读: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海民初字第3485号原告北京市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A座西区1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海民初字第3485号

  原告北京市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A座西区1905室。
  法定代表人崔国洲,经理。
  委托代理人来斌,男,汉族,1970年1月28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该单位宿舍。
  委托代理人梁飞,男,汉族,1978年4月20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该单位宿舍。
  被告北京和源沐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开拓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冯和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念君,男,汉族,1957年10月11日出生,北京和源沐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盈创动力大厦503室。
  委托代理人周德培,男,汉族,1962年8月28日出生,北京和源沐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住北京市海淀区西城区北兴胡同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和源沐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一案中,原告北京市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和源沐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和源沐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千三百一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市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千一百五十五元(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东涛  
审 判 员 卢正新  
人民陪审员 杨东起  


二OO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克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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