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法律案例 > 知识产权案例 > 著作权法案例 > 汕头市大视野家纺有限公司与钱耿虎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汕头市大视野家纺有限公司与钱耿虎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09 02:51:21 人浏览

导读: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绍中民二初字第16号原告:汕头市大视野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兴业路7号内气流纺三楼。法定代表人:李植茂,董

浙 江 省 绍 兴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绍中民二初字第16号

  原告:汕头市大视野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兴业路7号内气流纺三楼。
  法定代表人:李植茂,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杜军,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耿虎,男,195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县湖塘街道宾舍村幸来七队,经营地址为中国轻纺城北三区三楼642-643号。
  原告汕头市大视野家纺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钱耿虎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04年12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钱长龙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信康、审判员杨雪伟参加评议的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5年4月4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汕头市大视野家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822元,减半收取1911元,实际支出费80元,合计199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钱长龙  
审 判 员 黄信康  
审 判 员 杨雪伟

 
二○○五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骆俊斌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