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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卫平诉杨书娟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07 23:56:59 人浏览

导读: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6)海民初字第27217号原告郑卫平,男,汉族,1957年1月7日出生,自由职业者,住北京市海淀区永丰路99号颐和山庄紫霄园30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6)海民初字第27217号

  原告郑卫平,男,汉族,1957年1月7日出生,自由职业者,住北京海淀区永丰路99号颐和山庄紫霄园30#。
  委托代理人王立,北京市世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海淀区中艺影像培训学校,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77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郑立伟,校长。
  被告杨书娟,女,汉族,1974年10月10日出生,北京市海淀区中艺影像培训学校教师,住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77号。
  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原告郑卫平诉称,2001年10月,我在被告北京市海淀区中艺影像培训学校学习摄影技术,并于学习结束后参加其组织的中艺世纪摄影俱乐部,参加该俱乐部的作品展览、摄影采风活动。我于2003年创作了名为《云南德钦梅里雪山》的摄影作品,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2004年9月,被告北京市海淀区中艺影像培训学校作为送展机构,被告杨书娟作为策展人,未经我许可,擅自将该摄影作品交由山西人民出版社在《2004平遥国际摄影大展摄影精品集》中发表,且未向我支付报酬。原告以二被告侵害其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得报酬权为由,请求判令被告北京市海淀区中艺影像培训学校及被告杨书娟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连带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4000元及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000元。经询问,被告北京市海淀区中艺影像培训学校、被告杨书娟认可上述事实,同意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北京市海淀区中艺影像培训学校就不当使用原告郑卫平作品一事七日内连续二十四小时在北京市海淀区中艺影像培训学校网站中艺新闻栏目向原告郑卫平公开道歉,道歉内容以各方协商一致的内容为准,各方对本案再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二百一十元,由原告郑卫平负担(已交纳)。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卢正新


二OO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蒋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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