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路加与陈国灿、刘学峰、范平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导读: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1)穗中法知初字第112号
原告:高路加,男,194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新港西路135号大院,广州大学教师。
委托代理人:王永红、徐嵩,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国灿,男,196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浙江师范大学家属宿舍东区15栋305室,浙江师范大学人文学院教师。
委托代理人:李伯侨,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平,男,196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龙华西路1号,民航上海中专教师。
委托代理人:李伯侨,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学峰,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桂林路100号上海师范大学,上海师范大学古籍研究所工作。
委托代理人:李伯侨,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停止发行、销售侵权图书;2、判令被告陈国灿、范平、刘学峰在《中华姓氏谱*高姓卷》中引用、参照原告作品的部分加上应有的注释;3、判令被告陈国灿、范平、刘学峰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4、判令被告连带向原告赔偿损失人民币10万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原告为此案所支出的律师费、调查费等。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华艺出版社、被告现代出版社和被告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国灿、范平、刘学峰表示充分了解原告高路加为撰写《高姓群体的历史与传统》一书所付出的艰苦的努力,也非常尊重原告高路加作为《高姓群体的历史与传统》一书的作者所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
二、被告陈国灿、范平、刘学峰充分认识到,在撰写《中华姓氏谱*高姓卷》一书过程中,参考并引用了原告高路加《高姓群体的历史与传统》一书中的内容,但未能予以充分的说明,对此被告陈国灿、范平、刘学峰对原告高路加深表歉意。原告高路加同意并接受被告陈国灿、范平、刘学峰对其行为所表达的歉意。
三、被告陈国灿、范平、刘学峰同意,如《中华姓氏谱*高姓卷》一书再版或再次印刷,将在《后记》中明确说明:本书的写作参考并引用了原告高路加《高姓群体的历史与传统》一书的内容。
四、被告陈国灿、范平、刘学峰同意,鉴于前述第2条的原因,愿意在签收调解书之时,一次性支付人民币55000元给原告高路加表示感谢。
五、针对本协议所述纠纷,在被告陈国灿、范平、刘学峰履行第三条的情况下,不再以任何理由向任何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案受理费3510元,由原告高路加负担1755元,被告陈国灿、范平、刘学峰共同负担1755元(该费用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在签收调解书之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幼吟
审 判 员 黎炽森
审 判 员 李 胜
二OO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徐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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