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法律案例 > 知识产权案例 > 著作权法案例 > 北京新雅图文化艺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威尔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钜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北京新雅图文化艺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威尔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钜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06 19:30:34 人浏览

导读: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3)二中民终字第25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新雅图文化艺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外大街新兴东巷甲15号。法定代表人王抗美,该公司总经理。

北 京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3)二中民终字第25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新雅图文化艺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外大街新兴东巷甲15号。
法定代表人王抗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皓,男,汉族,1971年8月27日出生,该公司副总经理,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224号3111。
委托代理人徐康平,北京市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威尔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县兴谷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乙桥,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松涛,男,汉族,1966年2月6日出生,该公司副总经理,住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前溪花园7幢501室。
委托代理人徐康平,北京市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钜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慧忠北里一区109号楼808室。
法定代表人吴金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禹三春,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新雅图文化艺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威尔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2)朝民初字第21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北京新雅图文化艺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皓、徐康平,上诉人北京威尔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陆松涛、徐康平,被上诉人北京钜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禹三春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2)朝民初字第2175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 薇
代理审判员 宋 光
代理审判员 梁立君


二ΟΟ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郎京萍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