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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应当怎样继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06 02:41:40 人浏览

导读:

著作权应当怎样继承?【案情介绍】金某是一程序编写员,由于工作性质经常上网浏览网页。2002年3月某天,金某在浏览某会员制网站时,发现该网站上一篇文章与其已过世10年的当小说家的父亲在1987年首次发表
著作权应当怎样继承?



【案情介绍】

金某是一程序编写员,由于工作性质经常上网浏览网页。2002年3月某天,金某在浏览某会员制网站时,发现该网站上一篇文章与其已过世10年的当小说家的父亲在1987年首次发表的一篇小说极其类似,而作者却并不是自己的父亲。金某于是找出父亲当年发表的小说进行对比,发现该网站上的小说除了小说名、人名、地点和时间稍做了改变,其余所有内容,包括小说故事情节都与父亲当年发表的小说一模一样,然而作者却是该网站。该网站浏览小说要收费。金某还在该网站上发现在小说结尾处标明了“此小说为某某小说网独家首发,请勿转载”的字样,并在其后写明了发表时间为2001年3月24号,至今为止已被浏览了10万次以上。金某的母亲先于其父亲死亡,家里只有金某一个独子。金某认为自己作为父亲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在父亲死后,继承了父亲的著作权,为该作品著作权的所有人,该网站在未经过他同意的情况下将其修改后并另外署名发表,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金某立即与该网站网管取得联系,要求对方立即停止该行为将该小说从该网站上删除,并要求该网站支付从该小说在网站上发表时起至今因该小说而取得的收益。该网站予以拒绝,双方协商未果,金某随即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时,该网站辩称金某的父亲已死,其已经发表过的小说已属于公共资源,自己完全可以发表,而且已对该小说进行了改编,属于自己的劳动成果,新的小说的著作权属于该网站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网站所辩称的对小说的改编,实际只是修改了小说的名字和人名等,小说的主要情节并未改动,不属于改编。其行为侵犯了小说作者的著作权。金某是其父亲的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其父亲生前作品的著作权。最后法院判决支持了金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在本案中,网站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这是无可争议的事实,问题是该小说的著作权是否完全由金某继承?

所谓著作权,是指作者在法律规定的有效保护期内,依法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该权利可以转让、可以转移。而继承也正是权利转移的重要方式之一。

我国《著作权法》将著作权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类,其中人身权利是同作者紧密联系的,如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作品修改权等,这些权利只能归作者享有,而依照法律的规定,著作权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有权利或义务保护作者的署名权、作品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利在作者死后不受他人侵犯,其目的是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并非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权利,也可以说,这时候著作权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送人的义务多于权利,既是其有义务保护著作权人的上述人身权利,法律保护的仍是著作权人的权利,而非是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权利,其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并未取得著作权人的上述人身权利。因此,对于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一般是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的。

对于公民个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根据《继承法》中相关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在公民死亡后,其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内,可以作为著作权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如由著作权而产生的稿酬、奖金等财产权利就是可以转让,也可以继承的。因此我们这里所说的著作权的继承仅指财产权利的继承。

对于著作权继承,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得极为简略,只在第十九条中有所体现:“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继承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由国家享有。”依继承法之规定,这里的继承人为公民的包括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也可是履行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可以是中国公民、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没有继承人的,著作权归国家享有。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出,继承人继承的只能是被继承人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但是该权利的继承也是有时间限制的: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及其死亡后的50年,因此继承人继承著作权的,只可以享有50年的著作权。

如上所述,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虽然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但是著作权又与一般财产权还存在很大区别,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密不可分。如一部稿子只有通过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等权利的实现,才会得到稿酬和其他相关的经济利益。既是说离开了人身权利的行使,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也无从谈起,因此,著作权是一个整体,在作为遗产继承时,是不宜进行分割继承的。如果继承人为两人或多人,继承著作权时,可以采用折价、共有、给予补偿等方式处理。

在本案中,根据《继承法》和《著作权法》中的相关规定,金某可以享有50年(即从1992年至2042年)因该小说被发行或使用而取得的收益。该网站所发表的其实是金某父亲的作品,该网站因小说而获得的收益应该归金某所有。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该网站将金某父亲的小说稍做修改后另署他名的行为所侵犯的并不是金某的著作权,金某继承的只有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署名权属于人身权利,如前文所述,金某不能继承,那么该权利又该由谁保护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五规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因此在本案中,网站的行为所侵犯的其实是金某父亲的著作人身权,金某是在行使其对该小说的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权利。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我们这里讨论的著作权仅指公民个人的非职务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单位或组织作为著作权人时,其财产权利是不能作为遗产继承的。当出现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变更、终止,包括单位或企业合并、企业破产等情况时,其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在《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内,应当由原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权利及义务的继受单位或自然人享有。终止后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没有继受人的,其著作权由国家享有。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国家享有的著作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

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第十六条 国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使用,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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