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布莱吉尔国际公司 BRAGEL INTERNATIONAL INC.与深圳市宝安区富利凯美体内衣制品厂、深圳市富
导读: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5)深中法民三初字第748号
原告:(美国)布莱吉尔国际公司 BRAGEL INTERNATIONAL INC.住所地:美国加州91768帕蒙那帕蒙那大道3383号。
委托代理人蔡晓红,深圳市顺天达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一深圳市宝安区富利凯美体内衣制品厂。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三合村茶角坎工业小区A栋第三层。
负责人曹国平。
委托代理人司贤利,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深圳市富利凯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宝华路173号五楼503室。
法定代表人卢靖,执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葛素华,该公司职员。
原告(美国)布莱吉尔国际公司诉称:原告“黏贴式乳形提升系统及操作方法”已在中国被授予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02141924.8,受中国法律保护。被告一未经原告许可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的产品,经比对,其技术特征完全落入了原告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原告多次发警告函明确要求被告一停止侵权行为,但被告一仍然在市场上和网络上销售侵权产品。被告二以原告在中国的注册商标“Nubra”为基础,恶意注册了www.nubra.com.cn和www.nubra.cn中国域名,而两个域名直接和被告一的网站www.szflk.com.,www.cnflk.com.链接,即被告二在该网站上广告宣传与许诺销售的产品,即是涉案专利产品。2005年7月25日,原告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名称争议解决中心提交投诉书,9月24日,该中心裁决将被告二注册域名www.nubra.com.cn.转移给原告。同时,原告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宝安分局和深圳市技术监督局投诉两被告的侵权行为,两个部门在被告一工厂里查获了大量侵权产品,且宝安工商分局向被告一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工商宝处(2005)92号”)。两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为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发明专利权(专利号是ZL02141924.8)的行为;2、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一深圳市宝安区富利凯美体内衣制品厂、被告二深圳市富利凯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美国)布莱吉尔国际公司享有的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02141924.8)的行为;
二、原告(美国)布莱吉尔国际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10元,由被告一深圳市宝安区富利凯美体内衣制品厂、被告二深圳市富利凯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阮思宇
审 判 员 钱翠华
审 判 员 陈文全
二00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欧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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