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进庙桥雕刻厂与无锡海谊公司、无锡锡山雕刻厂、江阴澄安原子印章厂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导读:
南 京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宁民三初字第30号
原告常州市武进庙桥工艺雕刻厂(以下简称武进庙桥雕刻厂),住所地在常州市武进区庙桥街教育路2号。
法定代表人陈洁,武进庙桥雕刻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陈东平,江苏常州东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海谊工艺雕刻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海谊公司),住所地在无锡市五姓巷24号。
法定代表人张保华,无锡海谊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东涛,南京天华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无锡锡山雕刻厂,住所地在无锡市锡山区锡沪路7号桥堍。
被告江阴市澄安原子印章厂,住所地在江苏省江阴市青果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进庙桥雕刻厂与被告无锡海谊公司、无锡锡山雕刻厂、江阴澄安原子印章厂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武进庙桥雕刻厂于2005年11月4日,以已与被告无锡海谊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无锡海谊公司、无锡锡山雕刻厂、江阴市澄安原子印章厂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武进庙桥工艺雕刻厂撤回对被告无锡市海谊工艺雕刻公司、无锡锡山雕刻厂、江阴市澄安原子印章厂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820元,减半收取2910元,由原告常州市武进庙桥工艺雕刻厂负担。
审 判 长 王劲松
审 判 员 程堂发
代理审判员 卢 山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殷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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