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注册商标遭侵权案和解 8加油站赔偿
导读:
在4.26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日前夕,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顺利审结了八起加油站侵犯中石化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依法维护了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石化+朝阳图案”图文商标是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2005年9月1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山东石油分公司使用“中国石化+朝阳图案”系列商标,并对山东石油分公司在合同签订之前使用许可商标的行为予以追认,同时授权山东石油分公司处理山东境内发生的侵犯其注册商标使用权的案件。
2006年6月28日,山东石油分公司授权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东营石油分公司处理在东营地区发生的侵犯中石化集团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2005年12月起,八个加油站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加油站使用“中国石化+朝阳图案”系列商标,侵犯了中石化集团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东营石油分公司向东营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中石化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经审理,东营石油分公司与八个加油站均达成了加油站立即停止使用中石化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并赔偿东营石油分公司部分经济损失的和解协议,东营石油分公司撤回了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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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下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