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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尔集团公司与厦门厦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27 15:33:44 人浏览

导读: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3)鲁民三终字第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厦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区体育路45号。法定代表人:柳学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勇,该公司

山 东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3)鲁民三终字第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厦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区体育路45号。
法定代表人:柳学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勇,该公司济南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振波,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尔集团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海尔路海尔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张瑞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华忠,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冷寒冰,该公司法律事务中心法律顾问。
原审被告:厦门厦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山路2-2号海右商务大厦3楼。
负责人:王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伟,男,汉族,1977年10月9日出生,系该公司业务部代表,住济南市历下区小清河北路黄台花园。
案由:商标侵权纠纷
上诉人厦门厦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新公司)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青民三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海尔集团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令其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2000年海尔集团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文字商标“游龙”。商标局核准该商标使用商品为第9类,核准使用的商品具体包括“计算机,软盘,计算器,光盘(音像),计算机周边设备,传真机,电话机,电视机,电视摄像机,照相机(摄影)”,注册有效期限自2000年6月7日至2010年6月6日。海尔集团公司注册该商标后,先后将该商标使用在其生产的笔记本电脑和掌上电脑产品上,但尚未在电话机上使用。
2002年9月,厦新公司生产的一款名为“厦新游龙A6”的手机进入市场销售。该款手机机身上有“Amoisonic”的字样,但该手机的外包装盒及三包凭证上的明显位置上均有“厦新游龙A6”字样。厦新公司制作的广告宣传材料中该款手机的名称为“厦新游龙A6”,该公司相关网页中将该款手机称为“游龙A6”。2002年10月25日,厦新公司济南分公司在青岛晚报就该款手机发布篇幅为半个版面的广告,该广告中手机名称为“厦新游龙A6”。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厦新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游龙”商标,并保证今后也不再发生类似行为。
二、厦新公司赔偿海尔集团公司人民币40万元,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周内支付到海尔集团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
三、厦新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的同时向海尔集团公司致书面道歉函。
四、在厦新公司完全履行上述义务后,海尔集团公司承诺不将道歉函内容在报纸上透露或对外公布。
一审案件受理费20010元由海尔集团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010元由厦新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欧阳明程
审 判 员 许 俊 美
代理审判员 柳 维 敏


二○○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代) 闫 文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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