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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注册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12 04:10:39 人浏览

导读:

「案情简介」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利郎领带服饰有限公司1995年4月24日,利郎福建公司在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该公司为香港利郎国际有限公司(简称香港利郎公司)

  「案情简介」

  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利郎领带服饰有限公司

  1995年4月24日,利郎福建公司在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该公司为香港利郎国际有限公司(简称香港利郎公司)的独资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港元,主要经营业务为生产服装、鞋、领带。2005年3月25日,利郎中国公司在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该公司亦为香港利郎公司的独资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港元,主要经营业务为生产服装、服饰、各种鞋、家私、五金、塑料制品。1999年1月28日,利郎福建公司被核准受让了第626989号“利郎”、第1172696号“LILANG”、第1183944号“利郎”注册商标(商标图样详见附件)。2004年5月7日,利郎福建公司被核准受让了第1144625号“利郎LILANG”注册商标(商标图样详见附件)。利郎福建公司分别于2000年6月7日、2004年12月14日注册取得了第1405096号“利郎Lilang”、第3433479号“LILANG利郎”商标(商标图样详见附件)。上述商标被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均为第25类。2005年3月25日,利郎福建公司以普通许可的方式将上述6件商标许可给利郎中国公司使用,并授权利郎中国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上述商标权的行为提起诉讼。许可期限为自2005年3月25日起至上述商标全部转让给利郎中国公司时止。2008年5月7日,经商标局核准,利郎福建公司将上述6件商标转让给了利郎中国公司。利郎福建和利郎中国都为该商标及其产品投入了几千万的广告指出,同时该商标和其产品都都已获得多项奖项、多种荣誉。

  北京利郎公司于2006年3月9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为销售(不含零售)服装、鞋帽、针纺织品、工艺品、日用品。

  「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企业名称在市场竞争中受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保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企业名称。在企业名称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先权利原则和知名度原则。他人不得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将他人在先取得且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企业名称或字号作为自己的企业名称或字号予以注册使用。利郎中国公司与北京利郎公司均为经营服装产品的公司,两者存在竞争关系。利郎中国公司成立时间早于北京利郎公司成立时间,利郎中国公司在先取得了企业名称权。利郎中国公司和利郎福建公司均为香港利郎公司的独资公司,三者具有关联关系,且“利郎”二字均为三者的字号,因此利郎中国公司、利郎福建公司和香港利郎公司共享“利郎”字号的权益,故利郎福建公司对“利郎”字号的宣传所产生的利益应当及于利郎中国公司。因此利郎中国公司的字号也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在此情况下,作为同行业的竞争者,北京利郎公司在注册企业名称时,应当知道在同行业中已经存在了一个较高知名度的利郎中国公司,应当主动避免与利郎中国公司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但北京利郎公司却仍然选择与利郎中国公司字号完全相同的“利郎”二字作为自己的字号予以注册使用,又不能对其选择“利郎”二字做出合理解释。因此北京利郎公司已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对利郎中国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利郎中国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但北京利郎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企业名称亦存在较高知名度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北京利郎公司继续使用其企业名称就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北京利郎公司和利郎中国公司的商品来源以及两者的关系存在混淆和误认。从北京利郎公司网站上的留言来看,也已经实际产生了混淆和误认。

  综上,北京利郎公司已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对利郎中国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变更字号、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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