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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事局诉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船舶通信合同纠纷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14 12:26:08 人浏览

导读:

受理单位:海口海事法院公布号:(2000)海商初字第063号裁判文书类型:民事调解书海口海事法院民事调解书(2000)海商初字第063号原告海南海事局,住所地:
受理单位: 海口海事法院
公布号: (2000)海商初字第063号
裁判文书类型: 民事调解书

海口海事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0)海商初字第063号

  
  
  原告海南海事局,住所地:海口市滨海大道137号。
  法定代表人欧阳宝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程雄儒,该局干部。
  被告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滨海大道东方洋大厦。
  法定代表人历建中,董事局主席。
  委托代理人邓兰、陈范,职员。
  案由:船舶通信费纠纷
  原告海南海事局诉称:被告所属"EASTERNSEA/3FDU7"轮自1999年12月至2000年1月止,与该局所属海口海岸电台进行无线电话通信,费用共计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3,625.14元,至今未付,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通信费用3,625.14元。
  被告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此未有异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2000年4月22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海南海事局3,625.14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155元由原告海南海事局承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章德福
审 判 员   冯明岗
代理审判员   王 茂

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运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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