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海事局诉海南国际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船舶通信合同纠纷案
2018
公布号: (2000)海商初字第147号
裁判文书类型: 民事调解书
海 口 海 事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0)海商初字第147号
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海事局,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137号。 法定代表人欧阳宝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程雄儒,男,40岁,该局职员。
被告海南国际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秀大道67号铨宝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郑育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经福,男,48岁,该公司职员。
案由:船舶通信费纠纷
本院受理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海事局(下称海南海事局)诉被告海南国际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际海运公司)船舶通信费纠纷一案,原告海南海事局因被告所属"南渡江"轮被本院依法强制拍卖,遂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并于2000年7月4日依照我国海诉法有关规定向本院提起确权诉讼,请求确认被告所欠原告因"南渡江"轮所产生的自1998年1月至2000年6月船舶通信费及船舶电台代管费共计7559.1元人民币。
经审理查明,被告国际海运公司所属"南渡江"轮自2000年5月至2000年6月,通过原告所属海口海岸电台发生无线电报(电话)通信费人民币1959.1元,并产生1998年1月至2000年4月"南渡江"轮船舶电台代管费人民币5600元,两项共计7559.1元,被告至今未予付清。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经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海南国际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其所欠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海事局因"南渡江"轮产生的自1998年1月至2000年6月船舶通信费及船舶电台代管费共计人民币7559.1元。
二、案件受理费310元由被告海南国际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陈 明
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运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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