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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有限公司申请海事强制令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14 12:20:14 人浏览

导读:

正文:案情:申请人秦皇岛市国盛燃料油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交运里24-3-2。法定代表人郑芝福,经理。被申请人秦皇岛市渤海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河北大街东

正文:
案情:
  申请人秦皇岛市国盛燃料油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交运里24-3-2。
  法定代表人郑芝福,经理。
  被申请人秦皇岛市渤海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河北大街东段129号。
  法定代表人杨雨春,总经理。
  申请人秦皇岛市国盛燃料油供应有限公司于2003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海事强制令。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2年9月11日签定船舶修理合同(船舶原名称“华龙湾”轮,现名称“中海油9”轮),工程价格为130,000元,总修理期为18天。2002年9月25日,申请人将船交给被申请人修理,但被申请人迟迟不能将船修理完毕。申请人已将130,000元修理费交付被申请人,但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合同义务,至今仍未将船舶修理完毕,造成申请人经营业务不能开展,损失巨大。并且,船舶在船坞上时间长将造成船体损坏。为此,申请人请求法院作出海事强制令,责令被申请人继续履行船舶修理合同,将船舶修理完毕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下水交付申请人用于经营。申请人已经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审判
  经审查,合议庭认为,申请人为避免经济损失继续扩大,请求本院下达海事强制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准予申请人要求海事强制令的申请;向被申请人下达海事强制令,责令被申请人自即日起继续履行船舶修理合同,并在十五日内履行完毕船舶修理义务,将船舶交付申请人用于营运。
结果
  在下达强制令后,被申请人将船舶下水交付申请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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